2020年“两节”(春节、藏历新年)日益临近,正值烟花爆竹燃放的集中期,公安部门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劣质烟花爆竹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及火灾事故,购买时请到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如发现有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检举。
(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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