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在椒江区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及椒江区人大代表的共同监督下,由被告人许某某等人出资购买的50多万尾黄鱼苗放流到台州大陈海域。
原来,2019年10月国庆期间,被告人许某某雇佣他人驾驶浙椒渔7***船至禁渔区域内,使用禁用渔具进行单拖作业捕捞生产,并在温岭市钓浜渔港出售。截至2019年10月22日在该海域作业被台州市渔业执法支队查获时,共计非法捕捞6次,共捕获渔获物2500余公斤。2020年7月17日,椒江法院开庭审理该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许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罚。目前,许某某已缴纳了139920元生态修复赔偿金用于海洋生态修复,并登报道歉。
近年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协同椒江区检察院在生态环境领域建立了“诉前建议+刑事司法+生态修复”三位一体的办案模式,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海洋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资源的修复,努力为绿色生态发展“司法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