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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应归为高风险类 - 财经 - 新京报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3 02:07:09    来源:新京报    作者:新京报    浏览次数:275
导读

2020-08-30 21:10:03新京报 编辑:陈莉原创版权禁止商业转载授权深交所: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应归为高风险类2020-08-30 21:

2020-08-30 21:10:03新京报 编辑:陈莉原创版权禁止商业转载授权深交所: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应归为高风险类2020-08-30 21:10:03新京报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8月30日,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分类等级原则上应为高风险类:


(一)主营业务陷入停顿,主要经营性资产丧失,主要资产、重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二)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公司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或进入破产和解程序;


(四)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六)公司治理混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正常运作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管理层无法正常运作;


(七)存在大额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行为,且未归还资金超过1000万元或未解除担保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八)公司或其重要子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或初步调查、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案件或调查已完结且公司已完成整改、已消除影响的除外;


(九)公司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且暂时无法化解;


(十)存在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其他事项。


编辑 陈莉 校对 李世辉

 
(文/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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