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5日,本院根据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莆田市广福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查明莆田市广福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清偿的财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管理人请求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裁定宣告莆田市广福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