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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7 18:08:26    浏览次数:10
导读

  9月24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9月24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面向各区县及开发区住

  9月24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9月24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面向各区县及开发区住建、资源规划、财政部门,各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内容如下:

  为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的住房问题,构建以需定供、保障充分、结构合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出让住宅用地(含用地性质变更、规划指标调整)的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单位选择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18〕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选择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单位选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方式后,应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与市住建局依法签订《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协议》或《商品住房项目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协议》。

  四、本通知发布前,已出让住宅用地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但未签订《商品住房项目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协议》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选择实物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或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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