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关注森林组织委员会研究决定,命名浙江180个村为第八批“浙江省森林村庄”,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台州22个村庄上榜。
浙江省森林村庄创建工作自2010年启动,要求大力发展村庄森林,改造提升现有村庄绿化水平,推动村庄绿化向森林提升、向生态转型、向自然发展,把村庄建在森林里,逐步形成“白天见不到村庄,晚上见不到灯光”的绿化效果,推动村庄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省关注森林执委会曾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浙江省森林村庄创建考核办法(试行)》,提出森林村庄的创建需民众支持率达到85%以上,近三年内无重大破坏森林事件和森林火灾发生,同时还规定了建设指标。
山区、半山区、平原中心村建成区林木覆盖率分别达到20%、25%、30%以上,并做到见缝插绿、拆旧建绿,宜林地段全部绿化。
山区、半山区、平原中心村建成区建有以护村林、风景林、休闲林等为主的乔木片林面积分别达到1000、1500、2000平方米以上。
森林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树种选择和配置科学,森林景观优美,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村内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积极开展观光、采摘、休闲等森林生态旅游,大力发展花卉、苗木等生态高效产业,生态与产业协调健康发展。
村域内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得到有效保护,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
制定森林村庄管护规定或相应乡规民约,村内绿化配备专职管护人员,管护责任落实。生态公益林管理规范,管护责任落实,生态补偿资金按要求发放到位。
大力普及宣传森林生态文化,建有1处以上生态科普知识宣传场所或含橱窗,各类宣传标志、标牌健全。
省级森林村庄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复查1次。经复查合格者保留称号。复查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撤销其森林村庄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