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法规对照表(掌握)_财会/金融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P”后为注安法律教材对应知识点页数) (条文中带下划线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石晶搜集整理,请勿转载!内部材料,仅供参考) 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P”后为注安法律教材对应知识点页数) (条文中带下划线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石晶搜集整理,请勿转载!内部材料,仅供参考)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P25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 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 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 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 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P27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的方针。 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 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 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P28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遵守 本法和 其他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遵守 本法和 其他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注化建设, 件,确保安全生产。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P29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 业 人 员有依 法 获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 业 人 员有依 法 获 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 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方面的义务。 产方面的义务。P52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工会依 法 组织职工参 加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 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 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 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 工会的意见。P32 第八条 国 务院 和 县级 以 上地方各级 人 民 政 第八条 国 务院 和 地方各级 人民 政府 应 当 加 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 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 规划相衔接。 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 1 准报?励?救??-标托程è程è救‰标?投成?励?€准报?励?先标托效效?根步取取根采步步据订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 理机 构等地方 人 民 政府的 派出 机关应当 按照 职 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P29、P33 第九条 国 务院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对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P33 第九条 国 务院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 务院有关 部 门 应 当 按照 保障安全 第十条 国 务院有关 部 门 应 当 按照 保障安全 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 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 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P38 第十一条 各级 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 部 门 应 当 第十一条 各级 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 部 门 应 当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 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 意识。 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