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9月30日下午从合肥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四部法规同时发布,这在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这意味着,从明天开始到明年1月,每月都将施行一部新法规。
合肥市将在今年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有力推进省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动全民参与垃圾分类,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共三十五条,不分章节。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重点在明确职责、加强宣传、强化管理、规范行为、加大处罚等五个方面作出规范。规定了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按照住建部的要求,规定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种类型,同时规定了实行定点投放,建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明确了责任人的十项具体职责,为合肥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和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规定,餐饮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管理责任人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该条例相关规定,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规定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依法处以罚款。
违反该条例相关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设施或者处置场所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分类运输或者运输车辆为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收集、运输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过程中沿途滴漏污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依法处以罚款。
《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五章三十七条,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规定了公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条例》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分为应当遵守的行为和禁止性行为,内容涵盖了公共环境、公共秩序、公共交通、旅游、社区、乡村、家庭、商业、网络、野生动物保护文明行为等十个方面;规定了鼓励与倡导包括移风易俗、健康生活、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无偿献血、见义勇为、开放设施、文明创建、创新载体等九个方面的文明行为;同时对在设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拒载设定了处罚,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规定了在设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在设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了对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拒载行为的处罚,“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拒载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条例》还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合肥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共四章二十八条,从小切口入手,坚持宣传与教育相结合,遵循政府主导、公民自觉、行业自律、社会协同的原则,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制止餐饮浪费的治理体系,明确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职责。二是关于宣传教育,规定了餐饮行业协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发挥引导作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制止餐饮浪费宣传工作,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同时规定了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三是关于行为规范,规定了消费者应当适量点餐、自觉打包,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制止餐饮浪费制度,同时针对当前网络直播平台暴饮暴食等现行进行了规范。四是对餐饮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有关宣传画或者揭示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最低消费等行为规定了处罚。
《条例》强化公民自觉意识。倡导公民树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观念,养成爱惜粮食、文明餐饮的习惯;公众人物应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制止餐饮浪费;消费者应理性消费,适量点餐,自觉打包未吃完的食物;家庭应按照实际需求采购食物,采用适当方式加工、储藏,减少浪费。
《条例》促进行业规范经营。餐饮行业协会应依法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行业公约,促进形成文明健康的消费环境。餐饮经营者应执行节约型标准,建立制止餐饮浪费制度,提供外送服务的应按订单和食品安全要求送餐,使用环保包装。鼓励单位食堂实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建立制止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学校食堂应改进供餐方式,防止就餐浪费。禁止在网络平台开展暴饮暴食及其他铺张浪费的直播行为。
《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共六章四十条,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原则。在管理体制方面,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在河道建设管理和保护方面,规定了河道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河道管理范围。针对河道管理中防汛应急的需求,规定了在紧急防汛抢险期间,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河长制方面,规定了设立四级河长制度,并明确了各级河长的职责。同时,对条例规定的部分禁止行为、河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处罚。
作为《条例》的最大亮点,《条例》第四章从河长制的定义、全市各级河长的工作和监督职责、河长会议、办事机构、河长制公示、工作考核、人大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将河长制工作上升为地方法规的重要内容。
此外,《条例》吸纳了有关推进河道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保护方面审议意见,增加了河道保护的相关内容,包括排污监管、雨污分流改造、河道水质监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内容。
关于防汛抗洪时的应急措施方面,《条例》增加规定不得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同时,增加规定了在紧急防汛抢险期间,防汛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依法决定采取开挖河堤、河坝分流洪水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在防汛抢险结束后及时处置。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9月30日下午从合肥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四部法规同时发布,这在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的历史上尚属首次。这意味着,从明天开始到明年1月,每月都将施行一部新法规。
合肥市将在今年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有力推进省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动全民参与垃圾分类,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共三十五条,不分章节。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重点在明确职责、加强宣传、强化管理、规范行为、加大处罚等五个方面作出规范。规定了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按照住建部的要求,规定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种类型,同时规定了实行定点投放,建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明确了责任人的十项具体职责,为合肥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和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规定,餐饮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管理责任人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该条例相关规定,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规定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依法处以罚款。
违反该条例相关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设施或者处置场所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分类运输或者运输车辆为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收集、运输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过程中沿途滴漏污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依法处以罚款。
《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共五章三十七条,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规定了公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条例》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分为应当遵守的行为和禁止性行为,内容涵盖了公共环境、公共秩序、公共交通、旅游、社区、乡村、家庭、商业、网络、野生动物保护文明行为等十个方面;规定了鼓励与倡导包括移风易俗、健康生活、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无偿献血、见义勇为、开放设施、文明创建、创新载体等九个方面的文明行为;同时对在设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拒载设定了处罚,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规定了在设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在设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了对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拒载行为的处罚,“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拒载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条例》还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合肥市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条例》共四章二十八条,从小切口入手,坚持宣传与教育相结合,遵循政府主导、公民自觉、行业自律、社会协同的原则,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制止餐饮浪费的治理体系,明确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职责。二是关于宣传教育,规定了餐饮行业协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发挥引导作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制止餐饮浪费宣传工作,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同时规定了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三是关于行为规范,规定了消费者应当适量点餐、自觉打包,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制止餐饮浪费制度,同时针对当前网络直播平台暴饮暴食等现行进行了规范。四是对餐饮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有关宣传画或者揭示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最低消费等行为规定了处罚。
《条例》强化公民自觉意识。倡导公民树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观念,养成爱惜粮食、文明餐饮的习惯;公众人物应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制止餐饮浪费;消费者应理性消费,适量点餐,自觉打包未吃完的食物;家庭应按照实际需求采购食物,采用适当方式加工、储藏,减少浪费。
《条例》促进行业规范经营。餐饮行业协会应依法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行业公约,促进形成文明健康的消费环境。餐饮经营者应执行节约型标准,建立制止餐饮浪费制度,提供外送服务的应按订单和食品安全要求送餐,使用环保包装。鼓励单位食堂实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建立制止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学校食堂应改进供餐方式,防止就餐浪费。禁止在网络平台开展暴饮暴食及其他铺张浪费的直播行为。
《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共六章四十条,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原则。在管理体制方面,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在河道建设管理和保护方面,规定了河道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河道管理范围。针对河道管理中防汛应急的需求,规定了在紧急防汛抢险期间,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河长制方面,规定了设立四级河长制度,并明确了各级河长的职责。同时,对条例规定的部分禁止行为、河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处罚。
作为《条例》的最大亮点,《条例》第四章从河长制的定义、全市各级河长的工作和监督职责、河长会议、办事机构、河长制公示、工作考核、人大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将河长制工作上升为地方法规的重要内容。
此外,《条例》吸纳了有关推进河道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保护方面审议意见,增加了河道保护的相关内容,包括排污监管、雨污分流改造、河道水质监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内容。
关于防汛抗洪时的应急措施方面,《条例》增加规定不得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同时,增加规定了在紧急防汛抢险期间,防汛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依法决定采取开挖河堤、河坝分流洪水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在防汛抢险结束后及时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