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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复工企业用工管理指导手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06 10:58:41    浏览次数:15
导读

  疫情仍在肆虐,局势仍然紧张,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了复工大潮。对于企业而言,不仅有自身生存发展的问题需要考虑,在劳动用工方面还有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手册由李清律师搜集并整理,旨在为复工企业提供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法律指导”和“技术支撑”,帮助企业平稳过度。  因国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仍在

  疫情仍在肆虐,局势仍然紧张,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了复工大潮。对于企业而言,不仅有自身生存发展的问题需要考虑,在劳动用工方面还有一系列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手册由李清律师搜集并整理,旨在为复工企业提供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法律指导”和“技术支撑”,帮助企业平稳过度。

  因国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仍在不断出具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文件,若本手册依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文件发生变化,请以变化后的内容为准。因时间仓促,恐有疏漏,请读者批评、指正。

  西安市政府在2020年2月7日,出台了市政函【2020】14号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复工生产企业防疫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第一条就指出,“企业对复工生产后的防疫监管负主体责任,企业法人代表为本企业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第二条同时规定当企业制定的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因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通知中有几个关键词,防疫监管、主体责任、企业法人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这些关键词锁定了,一旦企业复工后在企业内部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当然这里的“重大”是官方解释的范围,比方说新发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并产生多例密切接触者),那将由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这里包括应当承担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以下以表格汇总方式进行展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可进一步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有可能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同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先说责任问题,是为了特别强调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企业是不可能置身事外的,这不仅是爱国情怀和政治要求,更有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恢复生产减少企业损失固然很重要,但是为了防控大局,为了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企业必须打起120分的精神,防疫期间无小事。

  1、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包括需要居家隔离14天的人员以及因当地防疫政策无法返回的人员等,企业该如何处理?

  陕人社函〔2020〕28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建议与该类员工主动沟通,尽量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居所完成工作任务。对无法远程办公的人员,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对未复工期间进行冲抵,仍有不足的部分建议企业与职工协商,按企业停工停产处理。

  建议企业与员工主动沟通,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申请特殊工时制,也可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包括提供口罩、酒精等防护物资、做好工作场所定时消毒。

  4、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延长职工工作时间是否受《劳动法》的时间限制,即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的情形下,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可与职工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上述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5、企业能否在未复工期间与需要居家隔离14天的人员以及因当地防疫政策无法返回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不能。根据陕人社函〔2020〕20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陕人社函〔2020〕28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符合上述情况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且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

  根据陕人社函〔2020〕28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人员,企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7、拟采取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拟裁减人员是否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人数或比例限制,即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虽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特殊时期,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西安市的中小微企业的裁员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但仍需履法履行法定程序,即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答:企业在采取各种措施稳定劳动关系后,生产经营仍然困难,劳动合同仍然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等规定,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应同时支付经济补偿。

  9、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能否缓交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规定,西安市企业仅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交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规定,对于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西安市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在企业内部成立专项领导小组或者与工会写作,派专人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贡献力量;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

  经确诊无风险的,无权拒绝其返回工作岗位。经治疗后或隔离以后经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员工返回工作。经协商,企业亦可选择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若职工在期间未上班,企业在正常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复工后可安排职工补回

  2、协商未果的,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进行冲抵,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企业自设福利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企业相应规定执行。

  3、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或经协商不同意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进行冲抵的员工,可参照《陕西省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停工停业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生活费。

  4、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又无法安排补休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其中休息日(2月8日、2月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支付工资;

  2、因被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不违法,但需企业将有关情况以微信、企业网站、钉钉、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OA)及时通知员工并注意保存证据,在复工后立即支付。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错误工资发放日,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当前客观原因所致,并不违法,但需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企业内部自设隔离区域,针对生产区域、员工食堂、宿舍区域的不同特点制定管理方案,落实日常监测、隔离观察、送医检测等措施,推行错时用餐或分餐制等,做好交通解决方案。

  召开紧急动员视频会议,向企业员工进行宣讲,鼓励员工与企业共渡难关、共克时艰,并向员工公布企业已制定的各项疫情防控应急方案及各项管理制度。

  由专人对企业员工春节假期及未复工期间的出行情况、身体状况、返岗时间、现阶正在接受的防控措施进行汇总和实时更新。

  不是,除医护工作人员等特殊行业或特殊领域外,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不能以此拒绝上班。但特殊时期为员工提供口罩,充分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建议有条件的企业为员工提供口罩。(附:陕西省卫健委公布的相关人员和口罩的必要等级.docx)

  因履行工作职责,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陕人社函〔2020〕23号《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因防控处置疫情和救治特殊原因,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延长至60日。

  广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都有类似规定,“因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但陕西省并无此方面的规定,还是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通定,综合判定。通过案例检索,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倾向把该情况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及各地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中并无“普通员工在单位上班时感染新冠肺炎,能被认定为工伤”的相应规定。除非普通员工在单位上班时感染新冠肺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有可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观点同4。另虽从各地复工复产意见中,都鼓励企业灵活办公,在家办公也成为在当前形式下一种变通的较好选择,但也必须注意,正因为在家办公,就可能存在更多与工作无关的感染因素,故此种情况下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会更低一些。

  如上所述,工伤的判定应该符合“三工原则”,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情形的认定,已经是对职工保护的一种延展,因此不宜超出该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情形再做扩展性解释。因此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外,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其他情形都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docx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docx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陕西省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2).docx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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