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铺的地板不到两个月就起泡发胀,按常理,人们总偏向于地板质量出现问题,但实际上不能一概而论。日前,南浔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有关地板质量的买卖合同纠纷,最终判决驳回买家的诉讼请求。
某酒店主要经营宿夜浴室,内设足浴、温泉洗浴等服务项目,2018年8月,该酒店向某木业公司定购木地板近6000平方米,总价51万余元,但该地板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气泡、发胀等问题。此后买卖双方就案涉木地板出现的问题进行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遂诉至南浔法院。
庭审中,酒店认为涉案地板存在质量问题,以致产生气泡、发胀等情况,且木业公司明知其从事宿夜浴室业务,却未明确告知该地板不适合长期在高温、高湿的环境下使用。
本案有几个主要的争议焦点问题,首先案涉木地板是否存在因质量问题而出现气泡发胀等现象?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按照相关地采暖用木质地板标准,案涉木地板的表面耐冷热循环、表面耐湿热性能均符合标准要求,仅耐热尺寸稳定性(收缩率)中宽度方向超出标准要求,但该项指标超出标准与案涉地板的气泡、发胀问题没有直接关联,应当认定案涉木地板本身不存在可能导致出现气泡发胀现象的质量问题。
其次,木业公司是否存在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并由此导致酒店公司在使用过程中致使案涉木地板出现气泡发胀等问题。木地板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铺装前注意事项、铺装细则及保养要求等内容,应认为木业公司对一般相关注意事项进行了告知说明。对超出一般使用方法及使用环境以外的情形以外的出卖方告知说明义务,买受人应首先进行详细披露。本案中,酒店未能就其在地板购买过程中已向木业公司详细披露购买案涉地板系直接用于宿夜浴室环境,木业公司隐瞒产品性能仍旧推荐、引导其购买案涉木地板的主张进行举证,同时结合鉴定意见,应认为导致案涉木地板出现气泡、发胀现象系其性能不适用于宿夜浴室类高湿、高温场合,而酒店将其用于上述场合从而导致案涉木地板出现气泡、发胀等现象,系酒店不当使用案涉木地板,应对其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自负责任,同时根据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对现场勘验载明的内容来看,发现割开的木地板下面楼板地面基层潮湿或有裂缝,应认为酒店在铺设安装上亦存在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