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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福建教师招聘备考:案例分析里常用的法律知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06 18:06:21    浏览次数:11
导读

  许多地区教师招聘考试中都会涉及到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等内容,考试题型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等。那么在案例分析题目中,若涉及到法律法规的知识,该如何作答呢。今天,我们就和大家分享些案例分析题目中常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知识。预祝大家考试成功!  (3)《

  许多地区教师招聘考试中都会涉及到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等内容,考试题型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等。那么在案例分析题目中,若涉及到法律法规的知识,该如何作答呢。今天,我们就和大家分享些案例分析题目中常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知识。预祝大家考试成功!

  (3)《未成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4)《未成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1)《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2)《未成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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