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记者 周婷玉) 卫生部21日发布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这一规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00年下发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同时废止。
据介绍,随着人们对化妆品的卫生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2000年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如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要求不高,使部分条件不够的企业仍能进入生产行业;对生产过程卫生质量控制的要求不够高,导致一些生产企业生产过程技术文件与生产记录不完整等。
新规范指出,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新规范要求,生产过程中应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卫生质量监控。生产企业应具有检验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菌等微生物项目的能力。
新规范强调,发现化妆品卫生质量问题或缺陷,可能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该迅速、及时采取召回行动。召回的产品应被注明,内容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召回单位及地址、召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并单独保存在一个安全的场所,等待处理决定。因卫生质量原因召回的化妆品,应及时处理。
此外,新规范还要求,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应经过化妆品生产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业人员每年培训应不得少于1次,并有培训考核记录。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卫生知识、质量知识、化妆品基本知识、安全培训等。
记者20日获悉,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近日已再次就《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据介绍,该征求意见稿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卫生部近日通报2006年对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儿童或婴儿用化妆品、面膜等监督抽检情况。结果表明,这三类化妆品质量已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和提高,但仍有少部分产品存在重金属(如汞)和微生物污染等问题,尤其是部分功效类化妆品汞含量严重超标。
3月13日,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承担的课题《化妆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研究》在京通过专家鉴定。专家一致认为,该项研究将为促进我国化妆品中禁、限用物质检测标准体系的建立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和技术保障,为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