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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化妆品条例 内容变化亟须各方关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4 05:22:16    浏览次数:11
导读

  中国经济网广州8月11日讯 近日,欧盟发出G/TBT/N/EU/489通报,其内容为发布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化妆品的条例》(EC)第1223/2009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件II、III和V;修订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多聚甲醛等具有致癌、致基因突变和具有生殖毒性的物质附录;修改条例(EC)No 1272/2008和(EU)2015/1221中有关化妆品禁

  中国经济网广州8月11日讯 近日,欧盟发出G/TBT/N/EU/489通报,其内容为发布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化妆品的条例》(EC)第1223/2009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件II、III和V;修订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多聚甲醛等具有致癌、致基因突变和具有生殖毒性的物质附录;修改条例(EC)No 1272/2008和(EU)2015/1221中有关化妆品禁用成分的分类等内容。

  此次修改对于面向欧盟市场的中国生产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入世以后,我国与欧盟化妆品贸易往来密切,2016年化妆品及护肤品出口数量15.3万吨,出口金额16.8亿美元,分别同比增长2.3%、4.9%,其中42%出口亚洲,40%出口欧美。而此次欧盟修订多种化妆品禁用成分的分类和要求,无疑对我国化妆品出口造成一定程度影响。

  据悉,此次严格限量的几种化合物,在我国化妆品生产加工上都有较广泛的应用。其中,氯乙酰胺、甲醛等物质由于其亲水性良好,杀菌效率高,价格低廉等特点,常用作洗发香波、沐浴露等化妆品的防腐剂,在我国以及国际大多数国家均被允许限量使用。条例的修订,将迫使企业寻找新的替代物,这一过程将增加企业对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及投放欧盟市场的成本。另外,化妆品中的部分化学物质因存在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安全的风险,常被发达国家设置为贸易壁垒的对象。条例的修订将使我国出口欧盟的部分化妆品被面临无法出口、退货甚至于被销毁的风险。因此,我国化妆品行业必须引起重视,并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一是关注国内外标准差异,及时跟踪研究。通过对比我国化妆品标准法规,对此次修订的条例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对其中不合理或不明确的地方进行研究,提出合理的评议意见,积极探讨应对措施,提早预防。二是引进研发人才,提高产品质量。此次欧盟条例的修订,涉及多种防腐剂或原料被禁止使用,企业应尽快开发新的代替物。引进并组织人才进行安全性原料开发和生产,使用复合型防腐剂、天然防腐剂,在原料配备上不断改进,针对贸易国出台的新规定,及时研判风险,不断调整化妆品生产加工方式,确保产品符合贸易国标准。三是加强对实验室和技术支撑机构检测评价能力的建设。此次修订中提及的聚氨基丙基双胍,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15版)规定限量为0.3%,现欧盟条例修订为0.1%,这对我国化妆品检测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实验室和检测机构需要评估自身的检测能力,采用更精密的检测仪器或开发新的检测方法进行监控。此外,对于我国尚未明确标准的物质,要及时关注各国最新法规和标准修订情况,尽快掌握其检测和评价技术,提高检测和评价的能力。(张帅 沓世远)

 
关键词: 护肤品欧盟标准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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