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原告付某某与韩某某登记结婚,1993年3月两人生育一女符某,由原告妹妹符某某收养。2019年2月20日付某某与符某共同委托新疆恒正司法鉴定所对付某某与符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2019年2月28日新疆恒正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符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2019年5月13日符某某与符某经本院解除了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2019年6月21日,原告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符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应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付某某在庭审中就其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主张提供鉴定意见书加以证实,被告亦认可其与原告付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对鉴定意见书不持异议,故对原告要求确定其与被告符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符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是婚姻法调整的家庭关系之一,是明确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前提。近年来,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屡有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逐渐成为一个社会热点法律问题。那么法官在审理确认亲子关系案件中主要考量的问题是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可以看出,在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中,运用现代技术进行亲子鉴定具有重要意义,也就是说血缘的存在是亲子关系确认的关键,而在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更加重要的是提出主张一方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让法官形成心证。
亲子关系的确认,即将颁布的《民法典》第1073条也有相关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内容更多的倾向于明确谁有权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