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部消防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和法制员队伍建设规范》(以下简称“法制部门和队伍建设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规范”)转发给你们,
一、关于《导则》。各支队要按照《导则》要求修订细化行政处罚量罚标准,调整“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裁量标准设置。同时,将《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相关内容纳入修订范围。各地修订后的裁量标准请于2011年4月15日前报省局备案。
(一)细化重点内容。应当按照《导则》第九条的规定,对违法内容确定不少于三个处罚阶次,其中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以及《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作出的处罚,应当确定不少于10个处罚阶次。
(二)把握特殊情形。一是超越裁量标准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规定必须经过集体研究等程序方可实施。二是从重处罚的,应当规定按照裁量区间的上限确定行政处罚标准,如按照裁量标准应当作出9万元至12万元的罚款的,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作出12万元的罚款处罚;从轻处罚的,则应当按照裁量区间的下限确定行政处罚标准。
(三)做好社会公告。各地应当及时将修订后的裁量标准通过网络、报刊、电视或者公告栏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一)法律审核范围。下列事项应当经过法律审核: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执行(即时行政强制除外)和临时查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火灾事故调查案件、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件;消防刑事案件;执法监督案件;规范性文件;其他涉法事项。
(二)集体议案范围。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修订前,集体议案的范围,应当按照省局《关于印发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配套制度的通知》(浙公消〔2009〕91号)中“集体研究”的范围和《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规范》“重大案件集体议案”的范围一并执行。其中符合听证条件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多案一并研究”。
(三)集体议案记录。各地应当配备专门登记本,对集体议案或集体研究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存档备查。在案卷归档时,主责承办人应当将集体议案或集体研究记录复印件归入卷宗。
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消防法》和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活动。
第五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程序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等原则,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六条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三)对某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的规模、使用性质,可将罚款处罚标准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同时,将法定罚款幅度按照0-30%、30%-70%、70%-100%划分为三个区间,分别对应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
第十三条对《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根据建设工程面积大小确定罚款阶次,面积大的应选择较重处罚阶次,面积小的应选择较轻处罚阶次。
第十四条对《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根据建设工程面积大小和违反的消防技术标准数量确定罚款阶次,面积大或者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多的,应选择较重处罚阶次;面积小或者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少的,应选择较轻处罚阶次。
第十五条对《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根据场所使用性质和存在的火灾隐患严重程度确定罚款阶次,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选择较重处罚阶次;其他场所存在一般火灾隐患的,应选择较轻处罚阶次。
第十六条对《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根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规模大小确定罚款阶次,规模大的应选择较重处罚阶次,规模小的应选择较轻处罚阶次。
第十七条对《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根据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数量确定罚款阶次,数量多的应选择较重处罚阶次,数量少的应选择较轻处罚阶次。
第十八条对《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根据违法行为对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的影响程度确定罚款阶次,影响大的选择较重处罚阶次,影响小的选择较轻处罚阶次。
第十九条对《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根据违法所得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大小确定罚款阶次,违法所得多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大的,应选择较重处罚阶次;违法所得少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小的,应选择较轻处罚阶次。
第二十条消防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由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本导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部门或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意见,并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将案件材料送交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审核。未经法制审核,不得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消防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纳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实行网上裁量、网上审批、网上监督。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或者负责内部执法监督的部门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活动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关规定立案侦查;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法律审核和集体议案工作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或者涉及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法律审核。
第六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人,下同)拟制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连同必要的基础材料,一并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核。
第八条法制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应当坚持对法律负责、法制统一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法制部门可以就有关问题与起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可以就重大问题组织讨论、座谈。涉及重大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法制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安网“法律法规”栏目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法制部门发现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提出纠正的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发出书面执法监督意见。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10日内进行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法制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对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起草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已经不适应消防工作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报制定机关审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案件,未经审核,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下同)不得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对需要法律审核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填写内部审批文书,连同案卷证据材料,一并送法制部门。
第十七条法制部门进行案件法律审核,主要通过审查案卷的方式进行,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办案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提出补充调查取证意见,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三)案件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律文书不完备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法制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法律审核等工作,按照下列要求组织收集、编选典型执法案例并组织点评:
第二十条典型执法案例通过公安网“案例管理”栏目上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负责审核、发布为指导性案例。公安部消防局适时发布、汇编指导性案例,指导消防执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重大案件集体议案采取会议形式,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主持。
集体议案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法制部门、办案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执法岗位人员。
(四)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和参会人员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集中,作出明确的议案结论;
第二十五条重大案件集体议案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对案件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或者未形成结论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重大案件集体议案记录的内容包括议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职务、职称,案件基本情况,议案的主要内容,参加人员意见,集体议案结论等。
(一)集体议案形成结论性处理意见的,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属于法律审核范围的案件,应当经法律审核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案件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律文书不完备的,退回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法制部门应当分别建立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案件法律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议案台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台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