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的字面意思是防止火灾发生,人人都应注意防火,平时多了解火场逃生知识,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防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中心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防火工作纳入会议、展览、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一)演播厅(室)录音室、摄制场所等及其相毗邻的房间,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加热设备、液化石油气灶及明火,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确因节目效果需要必须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物品时,须报保卫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防火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二)摄制场所必须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安全出口有明显标志和安装应急照明灯,不用的布景道具和无关物品应及时清除,不准在场内乱堆乱放,严禁堵塞通道和安全出口。
(三)摄制场所内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程。摄制、演播节目期间的照明灯具和电气设备,应有专业电工安装,不准贴靠布景、幕布等可燃物;配电线路应分别控制,不准使用铝线或铜铝线相接;移动的电器设备应用橡胶软线,导线之间的连接要采用专用插接头座,根据负载正确使用导线,通过人行道部位,应做好保护;暂停或摄制演播结束时,要及时切断全部电源;设在景片上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有过流保护装置,导线应采用双护套线;遮光纸遮光板应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高温灯具不准直接放在可燃的灯板上。
(四)摄制场所须设安全值班员,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天摄制、演播结束后由专职消防员和场所安全值班员共同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后做好记录,再交接班。
(五)演播厅(室)录音室,摄制场所内的天桥、幕布和场景周围,配电室、灯火操作室等部位,均须配备足够、有效、轻便灭火器材。
(七)摄制场所的防火安全工作,由摄制场所主管部门负责,摄制演播节目期间的现场消防工作,有摄制组和场所管理单位共同负责。摄制演播组负责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和应急措施,并与摄制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保卫部指定
(一)实验室不准随意接拉电源线路和增加电器设备,如工作需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临时接拉线路用完后及时拆除。
(二)实验室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严禁使用电加热设备;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少量的可燃易燃液体应放置在专用铁柜(箱)内,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四)工作人员应熟悉试验工作的特点和操作规程;熟知具有危险性的部位及消除的方法,时刻提高警惕,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六)试验工作完毕,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关窗锁门。停电时要特别注意拉断电闸。
(一)办公室、教室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少量易燃液体要放在铁皮柜内,加强管理。存有大量书刊、文件、纸张等可燃物品的办公室,严禁吸烟,并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
(二)对废纸、过期文件和其它可燃物品,要随时清除干净。在查找文件、资料时禁止吸烟。禁止焚烧废弃物。
(一)书库、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内不得擅自安装临时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安装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由正式电工按防火安全要求安装。
(二)书库等部位照明灯只许使用60瓦以下有防爆灯罩的白炽灯泡,禁止使用其它灯;灯泡与书之间要保持30厘米,书架与灯距50厘米,与墙距50厘米。书架之间不得堆放书籍和其它物品。
(三)库、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准放置和使用复印机、电子计算机、缩微机、电视机、交流收音机、电熨斗、电烙铁灯电器设备,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库、室内不得留宿住人,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对书库、阅览室、档案室、资料室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关窗锁门,切拉断电源,方可离开。
(五)书库内必须配备足够消防器材,工作人员应熟知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性能、使用方法以及如何报警。
(三)不准擅自装卸电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电器设备或照明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安装和拆除,礼堂内所有移动的灯具均应使用橡皮电缆线,悬挂的灯具距道具、幕布等可燃物应不小于50厘米。
(四)演出使用的火焰效果,要设专人管理,使用礼堂开会、演出、放电影的单位应进行安全检查,无安全问题方可使用。
(六)礼堂在演出时太平门不得上锁,并在靠太平门处留有工作人员座位,以便遇事能及时开门引导观众疏散。
(九)礼堂内进行拍摄电影、电视、录音、录像或进行现场直接转播时,要严格执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拍摄现场的安全规定。
(十) 放映、演出的各场次之间,要留有充足的间隔时间(最短不少于30分钟)。要有足够场务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坚守岗位,明确分工,一旦发生意外及时开门,引导观众疏散。
(一) 馆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动用明火要向保卫部门申报,开具动火证并派专人看管,做好灭火准备。
(六) 在比赛、演出、放映电影或者进行大型活动时,馆内不准同时进行商品展销和舞会等有碍安全的活动。
(八)值班人员要严格交接班制度,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馆内。
(二)药品库内易燃液体、气体要与药棉、药布等分开存放,存放在安全地点并由专门人员保管。乙醇、甲醇、丙酮、苯等易燃液体应放在试剂橱内保存。髙锰酸钾、重络酸钾等氧化剂与易燃有机物必须隔离储存,不得混放。等过氧化物试剂应避光储存,开启的,不能在普通冰箱内储存。
(三)对日常使用的、酒精等要妥善保管,安全使用。用过的药棉、药布和包装药品的废纸等要及时清理。处理污染的药棉、绷带以及手术后的废弃物的焚烧炉,必须选择安全地点,专人管理,防止引燃周围的可燃物。
(四)酒精灯的点火灯头应为瓷制,不宜用铁皮,不得向燃着的酒精灯内添加酒精,熄灯用盖,不得用口吹。
(五)电器及电热设备要放置在安全地点,附近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电炉要采取安全措施,使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七)医院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应到保卫处申请办理动火证,经审核批准后,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学生宿舍禁止使用一切电加热设备烧水、做饭、取暖。禁止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棒)、电水壶、电暖瓶、电饭煲、电火锅、电炒锅、电烤炉、电磁炉、微波炉等所有可用于烧水、做饭用的电加热设备,禁止存放、使用和安装电热毯、电暖气、浴霸等所有电取暖设备,禁止使用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加热用具。
(二)学生宿舍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存放和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及酒精、煤油、液化气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燃烧蚊香驱蚊;禁止使用蜡烛照明;禁止在楼内外焚烧废弃物;不得躺在床上吸烟和乱扔烟蒂。
(三)学生宿舍禁止私接电源线。相关专业的学生因学习需要在宿舍内使用电脑、电视机等电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且供电脑、电视机使用的电源线,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规范安装,禁止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线。
(四)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劣质电源接线插座和劣质灯具。禁止使用塑料灯罩灯具和用纸作灯罩,禁止使用功率在60W以上的灯泡。台灯必须放在桌面上,不得放在床上使用。
(八)禁止在楼道存放桌、椅、自行车和其它杂物,要保持楼道和安全门畅通。对安装在楼道内的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标志应妥善保护,确保正常运行。
(一)变电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北京地区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北京地区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三)变配电室要保持整洁、干燥、通风,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无关物品;不准将火种带入变压室内;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理,检修时严禁使用汽油、煤油等易燃液体,不得违章作业。
(四)变配电室的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认真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七)变配电室内必须配备适合电气设备使用的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变配电室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人人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
(八)变配电室安全负责人,应当经常对本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和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 汽车进库停放时车头必须朝着车库门,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库停放,车库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严禁在车库内和汽车集中的地方刷油漆,不准在车库内加油和进行油电系统的故障修理。车库应设专用的充电间,禁止在车上充电。
(六)驾驶、维修机动车必须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机件和油路、电路,确保完好,严禁带病运行。
(一)使用燃气炉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易燃气体炉灶的管理技术安全规定,保证炉灶在安全完好状态下使用。禁止使用两种以上气源。
(二)天然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罐不得穿越和设置在住人的房间和办公室、公共场所和人员稠密的地方,以及有重要设备设施的场所。使用钢瓶应符合北京市有关技术规范,报废钢瓶不得使用。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时,钢瓶和炉灶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防高温和日晒,不准靠近热源和火源,与其它炉灶不得同室布置和使用。50公斤以上的钢瓶应有独立的气瓶室,且不得与操作间相通。
(四)严禁用水烫、烘烤、火烤等方法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以及倾斜或颠倒使用,严禁液化石油气钢瓶串入另一个钢瓶。钢瓶剩余的残液,严禁倒入下水道、地沟、排水沟和其他场所。
(五)天然气管线、阀门、计量表等设备,严禁非专业人员更换和拆卸、搬迁移位,进行改造、维修或发现异常,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六)进行烹炸、炼油等饮食作业时要有人看守,要注意观察控制油温,以防食油溢出引发火灾;一旦油锅起火,应立即采取盖锅盖、倒入生菜、盖灭火毯或用灭火器等灭火措施。气灶周围不得放置可燃物。
(七)经常检查气灶管线、阀门、接口,发现漏气时应立即打开门窗通风,严禁开启电器设备开关或使用明火。
(九)食堂每日工作完毕后,应有值班员或安全员对食堂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后断电、关窗、锁门。
(二)木材、油漆各种易燃物品要妥善保管,远离火源。油漆、烯料、酒精等要与其他易燃物品分开存放。
(四)设备转动部分的安全罩严禁开启,电机要封闭式,应经常检查设备润滑系统,防止磨擦生热起火。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易燃物品。
(六)木材存放地、操作间、电锯操作间,要备有足够灭火器材,设专人保管,保证良好状态。所有工作人员要熟知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
(二)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所存物资的性质、数量和分布情况。根据储存物的性质,按规定安装使用照明设备,不准随便乱接电线和安装电器设备。
(三)仓库内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严禁吸烟,并应有“严禁烟火”的标志。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注意各机件运转,发现异状、异声、异味要及时查清原因,排除故障。
(八)值班人员应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扑灭初起火灾。 第三十条 锅炉房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二)严格遵守安全保卫制度,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应当登记。对锅炉房内的设施,非锅炉房当班人员不得动用。
(四)锅炉房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具。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应到保卫处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
(九)严格遵守巡回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跑、冒、滴、漏等异常现象,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上报,对各类安全装置每小时检查一次。
(四)室内禁止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应到保卫处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方可施工。
(五)工作人员应每天对水泵及配套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上报,并定期做好保养工作。
(三) 各类机器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保护,要经常检查机器设备的电源线路,电源插销座严禁被水浸湿,机器设备严禁带“病”工作。
(三)店内严禁吸烟。严禁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作业时,须到保卫处申请动火证,经批准后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方可施工。
(七)货柜上方不得设置照明灯具,平行货柜之间应留有不小于1.5米的疏散通道,主要通道不小于2.5米。
(八)禁止乱接乱拉电源线,使用的电冰箱等电器设备应使用三相电源,电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停机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九)出售的火柴、气体打火机、打火机气、发胶、喷雾杀虫剂等易燃易爆商品应限量摆放和储存,并采用安全措施。
(十二)下班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关灯断电,关窗锁门。 (十三)店内员工应熟知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会扑灭初起火灾。 第三十四条 印刷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六)装订车间纸张必须码放整齐。裁下的边角料应当班清理,存放在指定地点,及时处理。不得堆放在机器和电动机上。
(七)录入使用的计算机应按规范安装,使用有保护接地的三相电源,电源插座应使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合格产品。下班前关闭计算机,并拔下电源插头或关闭电源插座开关。
(八)纸库应设专人管理,其他人员未经准许不得入内。库内不得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可燃液体和化学物品。
(十一)厂内应设安全员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下班前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关闭电源,锁紧门窗。
(六)电梯及相关设施禁止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应向保卫处申请动火证,经审核批准后,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方可进行。
(八)电梯管理部门应每年对电梯进行全面的检修保养并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合格证书,不合格的电梯禁止使用。
(三)利用地下工程内开设旅馆(住宿)、商店等公共活动的场所,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安全审查合格,并报保卫处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十)地下工程内的防火器材,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知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放置地点,会扑灭初起火灾。
(五)站内禁止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应到保卫处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方可施工。
(七)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进行施工作业,应到保卫处申请动火证,经审核批准后选择安全地点,采取安全防火措施方可施工。
(九)校园内严禁埋压、圈占地下消火栓,严禁私自挪用各类消防器材。 第三十九条 气焊、气割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三)乙炔气瓶、氧气瓶应远离明火及各种热源,与焊把的距离不准小于10米;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乙炔气软管与氧气软管不准绕在一起,并保持一定的距离;在室内作业,乙炔气瓶、氧气瓶和焊把应分别放置,不得放在同一室内。
(四)氧气瓶要安装高、低压气压表,乙炔气瓶要安装控制回火装置,要经常检查管线以及各种连接部位是否漏气。检查时应使用肥皂水,严禁明火试漏。
(六)进行焊、割作业前,要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在高空焊、割时,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准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必须保持一定水平距离,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盘。
(七)盛过和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不得进行焊、割。有压力的管道、高压瓶和带气锅炉不得进行焊、割。当焊、割作业与附近其他工种发生抵触时,应当停止焊、割作业。
(八)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业,焊、割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接触。
(二)电焊机和电源要符合安全用电负荷,严禁超负荷使用,禁止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禁止勾接电源线。
(三) 电焊机要有良好的接地,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置专用地线,不得借路,露天使用要采取防火措施。
(五)焊接场所的可燃物未清除或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得操作,严禁烟火的场所严禁电焊作业。外出作业要向保卫部门申报办理动火证。
(六)盛过和盛有易燃、易爆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不得进行电焊作业。有压力的管道、高压瓶和带气锅炉不得进行电焊作业。当焊、割作业与附近其他工种发生抵触时,应当停止焊、割作业。
(二) 给喷灯加油时要选择安全地点,加油不得过满。使用过程中需要添油时,应放尽气和待灯体冷却以后再添油,严禁带火加油。禁止使用漏油、渗油
(三) 使用喷灯作业时,火焰与加工件应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高热反射造成灯内气体膨胀发生事故。
(四) 高空作业使用喷灯时,应在地面点燃喷灯后,将火焰开至最小,用绳子吊上去,不准携带点燃的喷灯攀高;作业点下方不准堆放可燃物,以防止火花掉落在可燃物上引发火灾。
(五) 在地下人井或地沟内使用喷灯时,应先进行通风,排除地下可能存在的可燃气体,严禁在地下人井或地沟内进行点火。
(六) 作业开始前,应将作业现场清理干净,清除下方和四周的易燃可燃物;作业结束时,应认真检查现场,在确无余热引起燃烧危险时,才能离开。
(七) 在互相连结的金属工件上使用喷灯烘烤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由于热传导作用,把靠近在金属工件上的易燃可燃物烤着引起火灾。
(八) 在易燃易爆场所或在其他禁火的区域使用喷灯烘烤时,事先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喷灯烘烤。
(十) 盛过和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不得进行喷灯作业。有压力的管道、高压瓶和带气锅炉不得进行喷灯作业。当与附近其他工种互相有抵触时,不得进行喷灯作业。
(十一) 喷灯使用一段时间后应检查保养一次,手动泵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污物进入泵体内,在手动泵内的活塞应加少量机油润滑,防止活塞干燥碎裂。
(十二) 煤油和汽油喷灯,应有明显的标志。煤油喷灯严禁灌汽油代用。 (十三) 对使用后的喷灯,必须冷却后并把余气放掉才能存放;存放的地点要注意安全,不得与可燃物混放在一起。
(一)冬季需要使用炉火取暖的单位,使用炉火前要到保卫部申请登记,经保卫部门检查同意后发给使用证方可使用。
(三)安装炉火的位置要远离易燃物,炉火与木桩、围墙、木器、床铺的距离要保持1米以上,如果小于1米的要有铁制炉围护挡,炉档与上述易燃品距离要保持15厘米以上。
质结构、电线厘米以上,烟囱通过窗户要经过铁板伸出,需审查房檐10厘米,烟囱出口的下方及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八)要及时清除炉灰。倒炉灰前要将未灭的火炭用水浇灭,并倒在安全地点。烧红的捅条等用具不要放在易燃物上。
(十一)下班前将炉火封好或彻底熄灭,经认真检查确保安全后才可离开。 (十二)凡有炉火的单位要设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安全责任制。
(一)领导重视,认真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能够做到与教学、科研、生产工作同计划、同检查、同总结、同部署、同评比。
(一)工作主动,积极宣传消防知识,模范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和各项规定,在防火安全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的。
(五)不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和保卫部门监督;拒不贯彻实施上级有关安全防火管理的指示和规定,对本单位的隐患不关心不采取措施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的单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按“一票否决”要求,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除应当赔偿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外,对其违章违纪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并按“一票否决”要求,取消教职工当年评选先进个人资格,取消学生当年三好学生资格。
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关和保卫部门发现火灾隐患,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改正或停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臵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臵。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臵。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臵,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臵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臵。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臵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臵防雷装臵,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臵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臵、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臵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臵,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加强员工宿舍消防安全,保障公司员工有一个清洁、舒适、安静、秩序良好的住宿环境,特规定如下:
宿舍所有人员必须做好用电、防火为重点的安全工作,所有住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并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和安排。
根据《消防法》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宿舍主管部门对宿舍的安全负责,各住宿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禁止破坏供电、消防、防雷设备和设施。非紧急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消防设施堵塞、损毁、挪动、试用或挪为它用。
各住宿人员要会使用灭火器,如发现着火,立即采取措施扑灭初期火灾,同时迅速疏散人员并报警。火警电线,报警时须讲明着火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并及时派人到路口迎接消防车。
1.禁止在宿舍吸烟、生火、玩火、焚烧物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点燃蜡烛及蚊香等需有人在场,用不燃物支垫,并远离任何可燃物,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禁止携入或私存易燃、易爆、有毒、剧毒以及有腐蚀性、传染性等妨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危险物品。
4.禁止在宿舍内私接电源,安装插座。除电脑和电吹风(限800W以下)外,其他大功率电器一律不准使用,如果遇特殊条件需要使用的,由公司申报物业管理处,并得到允许后方可使用。
6.禁止将插座、电器等带电体放于床上、从席子里下穿过或与可燃物连接(例如电扇放在床内吹风)。
对于上述违反行为,如在宿舍内被发现,但无人主动承认且无法查明,则视为全宿舍共同违规。并结合产生后果的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分,以及赔偿造成的损失。做到人走灯灭、风扇停,注意节约用水,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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