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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和法律区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17 19:19:43    浏览次数:15
导读

  狭义上的法律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

  狭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最高,其名称就常常是《××法》;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其名称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等制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则,效力等级更低,其名称也常常是《××条例》,《××办法》,《××规定》。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条例、规定、办法间的区别“条例”与“规定”和“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围比较宽;内容高度概括;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广阔,稳定性强;对制定与发布机关的地位有较严格限制,如行政系统只有国务院有权使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见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的系统也只限“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见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一般属于“自主的”规范性公文,即自身即可创造新的规则。

  “规定”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广泛,对制定和发布机关的地位无严格限制;所涉及事物和问题不如条例重大,范围相对窄一些;内容详尽具体,针对性强;一般既可是“自主的”规范性公文,也可以是“补充的”规范性公文(内容为依法或根据授权补充其他规范性公文的内容,对其加以细化和完善),也可以是“执行的”规范性公文(直接为有效执行其他规范性公文而制定,自身不创造新的规则,只是对这些公文在何种情况下适用做出具体规定,对有关概念和问题做出精细的解释说明)。

  “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针对性更强,内容也更加详尽、具体而精细,更重直接的可操作性;除了一部分为“自主的”公文外,大部为“执行的”规范性公文,如各种“实施办法”即均具备这种性质。

 
关键词: 条例和法律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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