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芬棉 证监会近日对2008年制定旧规章修订后,发布新版《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简称《规定》),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
新版《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在体例上,将原来的“起草与审查”一章分为“起草”和“审查”两章,条文由原来的40条增至41条,主要修改28条,增加5条。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对立法工作的指导。要求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经批准,对临时补加规章立项进行规范等。
按照立法法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修改补充新的规定。如强调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向社会公布;起草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必要时进行听证;法制机构审查规章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法制机构应当组织进行论证研究等。
结合实践经验,改进立法程序机制。如规定重要的或者综合性的规章,可以由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共同负责起草;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至规章层面;明确法制机构在规章审查中的职责,进一步丰富审查措施手段等。
证监会称,《规定》作为“规章”中的“规章”,对证券期货规章的立改废释程序进行了系统的修改与完善,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的施行,有助于深入贯彻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原则要求,进一步规范规章制定修改等立法活动,保障规章起草、审查质量,提高证券期货规章立法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