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不动产共有登记、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等9个问题作出详细论述。其中“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的答复引发社会热议,答复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这次答复明确的“城镇户籍的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表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在当前发展现实下具有重大意义。
此外,还将为乡村振兴注入动力。“城镇户籍的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将形成“一推一拉”效应,“一推”是指,这一政策出台将使得很多农村居民不必担心宅基地问题而不敢或者不愿在城镇落户,这次可以放心在城镇落户,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城镇化发展水平;“一拉”是指,这一政策出台将为已经落户城镇的居民返乡创业创造便利机会,将为城市资本与农村宅基地要素结合奠定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