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报上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区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务,而自治条例尽涉及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相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规章:制定主体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及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省级政府所在市、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政府。部委及直属机构的规章报国务院备案;省级政府的规章报国务院和本机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是的规章报国务院、上级人民政府及常委会、本机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即为有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