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通过自己或者其下线人以上,形成了层级三级以上、会员30人以上的传销组织。2020年4月8日,邓某某被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是以顾客使用产品产生的口碑作为动力,让顾客帮助经销商宣传产品后分享一部分利润,也就是客户传播式销售。
非法传销组织根本没有实际产品,只是一种通过发展“下线”拉人头的方式,从入会费或者加盟费中提取提成的连环骗局。
“网络营销”“网络直销”“循环消费”“满100返100”“消费增值”“一边上网娱乐, 一边上网赚钱”等。
“边旅游边赚钱”“只需交少量会员费便可免费高端游”“旅游直销”“别人旅游都是花钱,我们旅游赚钱”“旅游创业”。
打着“国家扶持”“有政府背景”“精神文明”“好项目产业大联盟”“农业发展平台”等旗号,伪造国家机关文件虚拟公司企业,打着新产业的幌子虚假宣传。
直接冒用正规企业名称,开展其他传销活动,或开通微信公众号虚假宣传、通过网络招聘销售人员,还有不法分子利用淘宝网店、微信商铺销售正规直销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号称自己有官方背景,打着“慈善救助”“爱心互助”等幌子,以“做慈善事业、筑和谐家园”“爱心支助贫困学子”等形式,欺骗善良的群众上当受骗。
“拉人头”: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所交纳的资金或者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