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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在行动】赣州一涉恶传销组织被摧毁!案件最新进展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0-30 02:45:43    浏览次数:25
导读

  传销组织恶势力?听起来似乎不可思议,但两者确实有一定的联系。赣州这起恶势力集团案,最新进展来了。日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盛某平等人涉恶势力集团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以被告人盛某平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周某普、田某富、白某庆等6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腾某兵、万某双、唐某发等10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集团

  传销组织恶势力?听起来似乎不可思议,但两者确实有一定的联系。赣州这起恶势力集团案,最新进展来了。日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盛某平等人涉恶势力集团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以被告人盛某平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周某普、田某富、白某庆等6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腾某兵、万某双、唐某发等10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集团,在南康区成立传销窝点。被告人盛某平直接管理上述两个窝点,被告人周某普系蓝田窝点的主任,被告人田某富系塔坳窝点的主任。两个窝点形成了明确的层级关系、严格的管理模式,分工明确,通过窝点成员利用互联网平台以虚假身份谈恋爱、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骗入传销窝点后,在窝点内采取殴打、体罚、威胁、拘禁等手段,逼问被害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密码,强迫被害人购买子虚乌有的产品,以达到劫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上述两个窝点成员在被告人盛某平的统一管理下,多次实施抢劫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

  该恶势力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以及拘禁为手段,实施6起抢劫,劫取被害人钱财共计15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进行抢劫的行为。“”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关键词: 传销在刑法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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