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含其在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条 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标准格式见附件一)。
第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标准格式见附件二)。确认函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第五条 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6个月内未能按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从事直销业务,该企业若要在上述地区开展直销业务,应按《条例》规定另行申报。
第六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第七条 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的服务网点。
第九条 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工作,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经研究,XX(申报直销企业名称)在本县/市/区设立的服务网点方案可便于并满足本县/市/区消费者、直销员了解XX(申报直销企业名称)产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的要求,且服务网点未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一、XX(申报直销企业名称)拟在我省/直辖市/自治区从事直销业务,业务范围涉及YY、YY[县/市/区地区名称],并已向上述县/市/区上报了服务网点方案。
二、XX(申报直销企业名称)上报的服务网点方案已分别经上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可,并出具了认可函。
三、XX(申报直销企业名称)在我省(直辖市/自治区)拟从事直销业务区域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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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厌又令人们尴尬”的问题是:政府不让你干多层次?!你干了就把你消灭掉!干了,你脑袋上方有一把“利剑”;不干,你就得退出直销业,退出是万万不能的,那只有一个办法,一边跑,一边看着头上的“利剑”会不会落下来。为了不落下来,黑暗交易、贪污腐败、权钱交易、不公平交易、滥用职权等等问题的出现就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
我们这里要更正一个关键而又重要的概念:在国际上传销=直销=多层次直销=多层次传销,是一个概念。中国政府所称的“传销”是指“非法传销”,国际上也叫“金字塔销售计划”。国际上对于直销和“非法传销”的定义和判别的标准是非常准确的(至于后来的修正我们就不探讨了)。但是由于中国政府对国际直销标准的“反判”,把国人搞糊涂了:传销在国际上不是合法的吗?怎么到了中国变成不合法了呢?既然中国政府允许直销的存在,不就等于允许传销的存在吗?怎么会出来一个允许直销存在的《直销管理条例》,而又出来一个反对直销存在的《禁止传销条例》呢?这不是卖矛又卖盾吗?老外都糊涂,国人焉有不糊涂之理? 既然直销这个行业不把它彻底干净地消灭掉,就必然要允许它的存在;允许它的存在就必然要允许它按照其本身特定的规律来运作,如果不允许它按照其本身特定的规律来运作,为了生存和发展,它就必然千方百计想尽一切办法来符合它的运作规律。如果你不让它这样干,惟一的出路和办法就只有一个:变通,扯个虎皮当大旗,我称之为“逼良为娼”。多层次直销是要干的,我早就说过:直销一旦失去了多层次,直销也就消失了;反过来说,直销的无穷魅力就在于多层次。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