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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发布《关于在我市推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4 13:26:15    浏览次数:63
导读

  10月30日,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28号)、《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市建发〔2020〕94号)要求,西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在我市推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收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进行租赁

  10月30日,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28号)、《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市建发〔2020〕94号)要求,西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在我市推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收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以下简称“托管式”租赁企业),其租赁交易资金应按照我市相关规定纳入监管。

  “托管式”租赁企业在开展租赁业务前需与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开立存量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开立监管专用账户后,监管银行须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填报企业监管账户信息。

  本通知前已注册的“托管式”租赁企业应于2020年11月14日前,选择一家监管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并开设唯一监管专用账户,接受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新注册的“托管式”租赁企业应在注册后10个工作日内开立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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