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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版《药事管理规定》起草 “贴牌药”能否上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06 19:47:43    浏览次数:26
导读

  “贴牌高毛利药”自2000年兴起后在中国的医药市场上红火了20年,笔者注意到国家卫健委官网在发布的《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部门规章立法计划》一文中将“起草《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列入加快研究论证,力争年内完成草案起草的项目之一。  有业内人士建议,严肃“正牌药”与“贴牌药”界限,药市乱象需从医疗机构的

  “贴牌高毛利药”自2000年兴起后在中国的医药市场上红火了20年,笔者注意到国家卫健委官网在发布的《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部门规章立法计划》一文中将“起草《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列入加快研究论证,力争年内完成草案起草的项目之一。

  有业内人士建议,严肃“正牌药”与“贴牌药”界限,药市乱象需从医疗机构的药架抓起,控制“贴牌药”、“杂牌药”在医疗机构内流通经营数量,药事管理不能边缘“商标贴牌药”。

  那么,这次2020年新版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起草,贴牌药、杂牌药是否真能上禁列名单呢?现在的你,不知对“贴牌药”的看法与想法是否与文中的某些言论不谋而同?下面,笔者将从网友声音、业界观点多方面、多角度阐述医药圈里的“贴牌药”.......

  去药店里买药时,不知名的药品多了,店员推荐的现象也习以为常了。家住广州的张先生认为,虽然店员很热情,但“越是推荐我就越不想买”。有业内人士曾对某媒体网站公开表示:那些被推荐的不知名的药品正是贴牌的高毛利药品。

  健康养生博主蔡树波曾在自己的博文《药品“贴牌生产”,到底还能走多远?》中提出质疑:“2016年7月1日,保健品都禁止贴牌生产了,而药品还在大规模地贴牌生产,难道药品对人体的伤害还不及保健品?”

  为此,笔者对这一言论进行了核实,结果发现的确如此,也有官方媒体如此报道。笔者在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第六十条中看到这一规定:“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还有,第四十六条规定:“国产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注册人可以作为备案人;进口保健食品的备案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产厂商。”这些规定条款或许正是蔡树波与媒体“保健品禁止贴牌生产”之观点的主要来源依据。

  这一“禁令”让“看到贴牌心发颤”的网友们叫好。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保健品禁止贴牌生产,那么药品禁止贴牌生产的政策也很快就会出来了。他说,比如2020年准备起草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很有可能将贴牌药列入“黑名单”,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不到“药品商品名称”的药品可能就需要被看成是“贴牌药”、“杂牌药”,不得在医疗机构内流通经营。

  对此观点,医药观察家李长城也早有同感。他曾刊文称:在我国药品被贴牌的产品中,大多是冷门、认同度低、效益平庸的产品。这些产品被某个商业组织或个人贴上新商标后,买断经营,具有相对的独特性,缺乏市场可比性,所以在价格上更容易具有蒙蔽性和鼓惑性。我国目前大多数贴牌玩的就是“暴利”行为,或者通过“暴力”销售,强加于民。

  有消息认为,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后或许就能控制药价了。如果这是真的,可能就遏制“贴牌高价药”了。但也有人称:医药代表只是药价高的推手之一,因为“贴牌药”、“杂牌药”的投资客们可能早早开始布局跳过医药代表这扇门直接自己贴牌自己卖了。有媒体很早就报道说“医药价格过高、医药回扣现象频发,表现在‘药’,而根源在‘医’,认为将医药分开也能控制药价乱市,但随着互联网医疗的兴起,再加上医生可以多点执业的大背景,所以“贴牌药”自贴自销或许成了民营连锁医疗机构的新引擎。

  李长城表示:贴牌药品大多是在零售药店销售,药品消费最应该有知情权的老百姓却因不懂而“被选药”。也有人称,贴牌药不光在连锁药店,现在的连锁诊所和互联网医疗市场也是。因此,有人建议:“规范医疗机构药架上的各种贴牌药、杂牌药对老百姓的身心健康很有必要。”那么,乱市的“贴牌药”到底该怎么治呢?

  其实,关于“贴牌药”、“杂牌药”的话题,某行业网站很早就以《杂牌药贴牌药称霸药店最终伤了谁?》为题进行过系列报道,只可惜人微言轻,并没引起广泛讨论和官方重视,成了尘封已久的陈年旧线

  业界人士称,“贴牌药”只是业内称谓,由于所贴牌的药品有批号、有厂家、有药品通用名,不知情的患者与普通百姓也不知道、不会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这才让“贴牌药”、“杂牌药”的销售市场火了起来。

  网名为“leon刘扬”的网友,曾撰文《医药OEM(贴牌)还能持续多久》表达自己的观点称:“随着国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出台,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将产品委托给不同的生产商生产,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均由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公众负责。随着MAH制度在10个省份试点,未来将会出现以上市许可持有人为主体的品种批文型OEM。”在他看来,“贴牌药”的市场从2000年兴起至今,还能“长期存在下去”。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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