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依据我国民用与工程地板装饰,民用与工程铺设技术、管理以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实践经验,并参考国内相关木地板标准,建筑材料、工程标准、铺设技术、铺设管理制度等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室内地面低温供暖地板铺设验收,质量检验。亦适用于因地暖地板铺设不当,木地板状态改变而引起的争议和仲裁。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以供暖为目的,地面下装置有地暖以温度不高于60℃的热水为热媒供热暖系统、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通过地板层面辐射对流传导,向室内传热的供暖方式。
以温度不高于600C的热水为热媒,在加热管内循环流动加热地板通过地面以辐射和对流的传热方式向室内供热的供暖方式。
5.1.1.1地面辐射供暖供热系统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资料齐全,木质地板应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加热调试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铺设,在铺设面层前已经过48h温度550C试运行,符合JGJ 142-2004中5.6规定。确保地暖供热系统正常运行。
5.1.1.4严禁使用对环境有污染的材料,对铺设环境有害气体应作检测,符合GB18883-2002规定,若超标应治理达标后才能施工。
5.1.1.5水电、门窗、顶面、墙面等装饰工程验收完成后,地板方可施工,不宜与其它项目交叉施工。
5.2.1地采暖铺设的木质地板:实木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其产品质量除分别应满足GB/T15036.1-2001,GB/T18102-2000,GB/T18103-2000规定的要求,还应符合LY/T××××-200×地采暖用木质地板5.2规定的地板性能要求。
d)木地板板面,榫槽结合处,四周伸缩缝等特定处允许设计中设置槽、缝、孔等,并保证打理维护方便。
应达到WB/T ××××-2006中5.1.2中辅料的要求,在垫层中,不宜用:铝箔泡沫垫、软木垫、沥清纸、聚苯板、铺垫宝等热阻较大材料。
用户对地板包装、标识、合格证、加工质量、数量、规格、产地、材种、花色、型号、含水率、颜色、尺寸偏差、加工精度、甲醛含量、等级、批次等验收认可。
木地板铺设方法、工序、基层、地板面层走向及拼装方案、踢脚板、过桥、收口、伸缩缝的位置及安装防潮层处理,地板通风设施,工期及验收标准等在铺设前应得到用户认可。
b)在地板背面两端涂一层薄而匀的地板胶或用95%~100%工业酒精,稀释胶液后,整个地板涂刷胶液。
6.3.2.2当长度或宽度8 m时、和门与厅连接处必须隔断铺设,并留有伸缩缝8mm-12mm,并用过桥和扣条稳固安装。
6.3.2.3铺装完毕后,重要部位如门口宜用砂袋重物压实,铺设方全面清理施工现场,以保证板面洁净
铺设质量验收,应在竣工后三天内验收,若未及时验收,应按木地板保修期质量检验规范WB/T××××-2006验收,或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验收。
7.3.1在铺设地板前,应作加热试验运行,地面供热温度要均匀。供热时水泥地面的温度应不超过55℃,未作试验运行,则地暖温度可免于验收,或双方约定合适时机再行验收。
7.3.2地板暖铺设竣工验收后,**次升温或久未开启使用地暖供热系统时,应缓慢升温。当基础地面升温到25℃,应恒温12h-14h,视地板表层温度稳定不变。随后以13℃/h,缓慢升温至要求设置室内温度(14-22℃),不宜过高,木板面平均温度应28℃。,木板面平均温度极限30℃。
7.3.3地面辐射供暖地板上,不应固定装饰件或按放无腿家具、地毯等,不得覆盖面积超过1.5m2的不透气材种。
地暖地板铺设竣工后,施工方与用户应按规定时间内,对木地板铺设质量验收,记录验收数据,并办理验收手续。铺设施工方应出具木地板保修卡(单),承诺地板保修期义务和地暖地板正常使用与维护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