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1.检查阶段: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资料;查询、复制与相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2.处置阶段: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3.移送阶段:确认管辖权,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与伊州区工商局在同一行政区域,案件类以“谁先发现谁依职权查处”的原则处理,行政事务类根据具体事务的发展需要实施强制措施、案件线索移送或予以行政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