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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家“真房源”广告起争议 法院判决链家退还中介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4 17:59:45    浏览次数:11
导读

  3月23日,北京一中院发布消息称,王女士经链家公司中介购买一套商品房,而后发现该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遂以链家公司隐瞒事实、宣传“百分之百真房源”、“假一赔百”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中介费并给付三倍赔偿。一审法院认定链家公司不构成欺诈,判决退还中介费。日前,北京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2013年1

  3月23日,北京一中院发布消息称,王女士经链家公司中介购买一套商品房,而后发现该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遂以链家公司隐瞒事实、宣传“百分之百真房源”、“假一赔百”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中介费并给付三倍赔偿。一审法院认定链家公司不构成欺诈,判决退还中介费。日前,北京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2013年12月,王女士和链家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和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由链家公司为其提供居间服务,帮助其购买商品房一套。之后王女士发现该房屋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遂诉至法院。王女士认为,链家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应保证其提供房源的合法性、真实性,但其故意隐瞒该房屋与建委登记信息不一致的事实和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事实,且在其官方网站和各门店宣传“百分之百真房源”、“假一赔百”等承诺,诱使王女士签订上述合同,构成欺诈。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退还王女士支付的居间代理费三万余元并按照欺诈给付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女士认可其在购买该房产时明确知晓该房产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链家公司亦未承诺王女士该房产最终可以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另外根据涉该房产的另一案件判决中,法院审理查明的内容,该诉争房屋不能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证书,需要与同层其他房屋一同办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王女士要求链家公司退还居间费一节,现链家公司同意退还上述款项,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王女士主张链家公司存在欺诈的情节,本案中,王女士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了解房屋产权存在的瑕疵,王女士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链家公司对房屋产权存在欺骗或故意隐瞒的情形,故对于王女士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链家公司退回中介费32130元。

  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王女士认为,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其虽知晓该房屋未办理房本,但以为可以延期办理,因此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办理房本的时间,并非如一审判决中推定的其知晓该房屋不能办理房本。王女士认为链家宣传的“真房源”的意义应是能够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在链家公司既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告知业务且房屋不能正常过户的情况下,法院应认定其存在欺诈的事实。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链家公司在履行居间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王女士以链家公司在其网站上刊登了涉诉房屋的出卖信息及图片,并在网页相应位置承诺“百分之百真房源”,但该房屋无法单独办理产权证为由,主张链家公司构成欺诈。经法院询问,链家公司认为“真实房源”系相对于以前房屋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的“房屋不存在、悬挂低价吸引顾客”等情况而言。故对于“百分之百真房源”的理解双方存在争议。对此,法院认为,结合链家公司网站上注明的“真实存在、真实在售、真实价格、真实图片”字样,符合链家公司对于“真实房源”的解释。而且,王女士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明知该房屋没有产权证,即应当注意到合同履行可能存在的风险。王女士以链家公司对于“真实房源”的承诺作为房屋权利无瑕疵的保证进而主张链家公司构成欺诈依据不足,故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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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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