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安改云根据随意捡到的宣传彩页提供的信息联系药品供应人员,与丈夫胡伯荣在庆阳市西峰区租赁门面并购置“药品”开设“福寿堂保健品店”销售药品,由胡伯荣负责散发传单,安改云负责店内销售药品。2017年5月至案发,二人共销售参茸鹿鞭胶囊、美国骨黄金胶囊、喘立安等11种药品销售额共计14万余元,且至今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期间,郑复战、马五学二人在“福寿堂保健品店”购买“参茸鹿鞭胶囊”和“美国骨黄金胶囊”,根据药品说明服用后昏迷,郑复战抢救无效死亡,马五学被诊断为低血糖性昏迷,经救治已出院。经鉴定,死者郑复战系生前服用含有格列苯脲、西地那非成分的药物致严重低血糖昏迷、并发中枢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参茸鹿鞭胶囊中检出应不得检出的格列苯脲、西地那非成分,美国骨黄金胶囊中检出应不得检出的吡罗昔康、灵芝百合胶囊(喘立安)中检出应不得检出的马来酸氯苯那敏成分。
安改云、胡伯荣二人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