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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6 14:38:30    浏览次数:21
导读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对房屋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等的安全性以及适用性和耐久性等的使用性所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价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鉴定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工作原则。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检测鉴定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建筑结构检验机构认可证书和实验室认可证书;

  (三)报告审核人应具备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应有不少于五年的本行业工作经历;报告批准人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内,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有不少于八年的本行业工作经历。

  第九条在本市从事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或集体资金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用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由市主管部门实行名录管理。

  第十一条鉴定机构名录由市主管部门定期通过公开方式遴选。鉴定机构申请进入鉴定机构名录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鉴定机构应在从业人员办理社保手续后进行登记,从业人员离职的,应在离职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

  鉴定机构发生停业、转业,或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情形的,应及时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内进行变更。

  鉴定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或标准收取合理的鉴定费用,不得有恶意低价竞争、哄抬价格及其他扰乱行业秩序等行为。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应根据委托要求,确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专项方案,实施现场调查、检测、分析、验算、评定等工作,依据现行的规范和标准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应包含建筑物概况、检测仪器、检测依据、检测内容和检测数量、鉴定依据、鉴定内容(可靠性鉴定应包含安全性和使用性鉴定内容)、检测鉴定结论等信息。

  鉴定机构应使用规定的专业术语编制检测鉴定报告,并由审核人和批准人等签字后加盖计量认证章、检验机构认可证书章、检测鉴定专用章及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生成电子版鉴定报告,打印、签字、盖章、扫描后上传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取得统一编号后,提交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委托人送达。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于出具鉴定报告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委托人和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送达,并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鉴定委托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主管部门组织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复核。

  经复核,维持报告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技术复核费用;经复核,改变报告结论,且鉴定机构在检测鉴定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的,由鉴定机构承担技术复核费用。

  第十七条市、区主管部门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鉴定机构应予以配合。

  市、区主管部门根据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如鉴定机构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由市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名录内的鉴定机构存在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或在申请进入名录时有弄虚作假等重大失信行为或被行政机关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由市主管部门将其从名录中除名,且自除名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入名录。

 
关键词: 青田石鉴别方法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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