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0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新规中涵盖了房屋租赁的管理职责、出租人的义务、承租人的义务及违规处罚措施等多个方面。主要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规定,出租人有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资料;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等11方面的义务。
出租住宅的,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应当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的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居住。
违反规定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集中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张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通道,并进行信息登记。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明确,承租人有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及时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人员变动的信息等6方面义务。
此外,持有居住证的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还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可以依法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规定指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或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规定同时要求,广州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集、汇总房屋租赁信息,对租赁房屋进行分类管理和价格监测,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分区域发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参考价。
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监测和信息采集工作,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按季度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房屋租赁成交数据和租金价格等信息。
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广州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金融、发展改革、市场监督、来穗人员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制定规范房屋租赁企业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如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泄露、买卖所掌握的房屋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违规者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规划、消防、来穗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房屋租赁管理中获得的信息,依法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出卖所知悉的房屋租赁信息和个人信息,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从事违法行为,违规者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20年7月1日下午,广州市住建局和规划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为了防止房产开发企业“以租代售”,于是对新增租赁住房的内涵、经营方式、承租主体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广州市新增租赁住房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自持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新建或改造的租赁住房四种类型。
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参考《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并结合市场水平协商确定。经政府部门按市场价格团租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中要求,经营新增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村集体等应将其出租的房源信息如实录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房源信息一目了然。
而对于民众关心的租赁住房“以租代售”问题,《通知》在制度设计中也进行了充分考虑,对新增租赁住房的权属和土地性质、使用年限、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等进行了约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以租代售”情况。
其中包括:用于建设自持租赁住房的土地出让时,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地块所建自持租赁住房应当整体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自持租赁住房”,须载明“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及拆分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等特殊情形的,自持租赁住房应整体转让,转让后自持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整体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上注记“不得分割、分拆销售、分拆转让及分拆抵押”。
《通知》中特别强调,要求租赁住房在项目宣传推广时,不得诱导、强迫、引导承租人参与任何有金融风险的行为,不得出现“投资”“升值”“名校”“首付”“月供”“不限购”“不限贷”等涉嫌误导、欺骗和虚假宣传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