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近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继续做好在零售药店购买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信息登记报告的有关要求,并组织相关医疗专家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药品种进行梳理,拟定了《需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类药品目录》。
通知规定,从2020年8月26日起,各零售药店在销售退热类药品时,必须按照《需实名登记报告的退热类药品目录》范围实施登记报告,必须在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及时实名登记上报。
网络销售目录范围的退热类药品的,仍实行“网订店取”模式,确保对购药者发热状况及“疫情线索”人员信息及时准确报告。
零售药店对进店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体温超过37.3℃的,做好登记,主动引导其到附近发热门诊就医,并立即登录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企业专属页面(),通过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报疫情线
零售药店销售感冒退热类药品时,必须纸质完整记录购药者的体温、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及所购药品等信息;对代购药品的,还必须询问并记录用药者体温、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对购药者提供的手机号码要现场拨打确认。
零售药店通过网络销售感冒退热类药品实行“网订店取”,不得通过送餐、跑腿、快递等服务平台进行配送。
零售药店接到网络订单后,必须核对购药者是否完整填写用药者的体温、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等购药人员信息;信息不完整的,应退回网络订单,告知购药者补充有关信息。
零售药店在执行购买感冒退热类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时,对不配合购药者,要充分做好沟通解释,避免发生争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