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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药品安全舆情监测管理制度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5 03:11:36    浏览次数:15
导读

  为落实政务舆情回应主体责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66号)《安徽省“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59号)要求,市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制定了《亳州市药品安全舆情监测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为落实政务舆情回应主体责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20】66号)《安徽省“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59号)要求,市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制定了《亳州市药品安全舆情监测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第一条为妥善处置群众关心的疫苗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正确引导舆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领导全市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及处置工作。药品安全舆情仅涉及一个县区的,由该地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处置,市药安办予以督促指导。

  第四条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登录本地有影响的网站论坛,及时捕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药品安全舆情动向,对收集到的重要敏感信息,认真分析研判、梳理汇总。

  第五条药品安全舆情报告:认真整理网民反映的药品安全信息论坛,及时上报,保证涉及的部门在第一时间得到网络言论情况,争取工作主动。

  第六条舆情引导:发现情况后,在上报的同时,积极引导舆情向正确、健康方向发展;对群众有疑惑、有怨言的药品安全舆情多做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工作,防止以讹传讹,影响扩大。

  第七条舆情协作: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及时通报情况,通过部门间的快速协作,使舆情得到及时的正面疏导和解决。

  第八条来源分析。在第一时间监控和市民论坛等主流网站上的所有舆论信息,对这些新闻或帖文进行分析与判断。确定其在舆情事件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第九条真伪分析。由于信息来源复杂,舆情分析与研判人员必须剔除虚假舆情,排除其对真实舆情的干扰,防止出现虚报、瞒报现象,达到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目的。

  第十条指向分析。通过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分析与统计,进行舆情的基本研判,提供处置措施和咨询参考意见。

  第十一条药品安全舆情反映的问题涉及两个以上辖区的,或虽然发生在一个地区,但带有普遍性、问题严重,需要在县级层面处置的,由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置。对于仅涉及单个环节或部门业务的,由农村农业、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归属归口处理;对于涉及多个环节、重大的综合性药品安全舆情,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第十二条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主动、密切监测舆情。有关县区、管委会获知药品安全舆情后,应及时按照第三条分工原则积极主动处置,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对于重大药品安全舆情及其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处置药品安全舆情,应当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置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一般情况下,应当在重大药品安全舆情出现后24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应在48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迅速回应社会关切,有关具体处置情况可根据工作进展动态发布。

  第十四条牵头应与相关方面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及时沟通情况,统筹协调信息发布。有关单位发布舆情处置信息,涉及其他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反馈意见应当在12小时内回复,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可在24小时内反馈。

  第十五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所要积极配合新闻媒体的采访工作。对职责不清或职责交叉的,避免以职责归属为由拒绝采访或简单地推给其他部门,应先妥善回应媒体,并及时根据情况通报移交有关部门或提请食安办协调处理,同时说明已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市药安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区、各部门舆情处置工作。有关辖区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的,市药安办发出督办通知。

  第十七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舆情处置专家咨询组织。在舆情发生后,科学分析研判舆情,及时对信息发布的时机、形式、主体、内容口径,以及正确引导舆情的措施等提出建议。

 
关键词: 办公室规章制度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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