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为当年的3月31日,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任免权限批准下达,于当年7月31日前公布。
转业复员干部军龄、配偶随军年限以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干部转业复员当年的3月31日。
计算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直接入伍的自主择业年限条件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
干部转业复员当年3月31日以前符合晋升军衔或者调整文职级别条件的,应当在向省军区转业办移交档案前办理完毕,办理时间填写为当年3月1日。
自2016年及以后年度,干部的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于当年7月31日前批准下达,执行时间统一为当年7月31日,并按此发放或计提有关待遇费用。
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很多军队对此有误解,认为从2016年起,干部的转业复员命令截止时间为7月31日,此为理解偏差。
该文件要求执行统一时间为当年7月31日,目的在于破除以往“由于同年度干部下达转业复员命令时间不同,结算的各种费用会略有差别”的问题,仅代表退役费用结算时间以此为准。
军队免职离岗转业命令的截止时间是3月31日,军龄和任职年限等的截止时间计算,以本文01中所明确的为准。
2020年,是国防和军队改革目标任务完成的最后一年,诸多在改革期间出台的暂行规定及政策意见,在军改完成后或会调整。
改革期间,对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转业年龄由50周岁放宽到53周岁;选择自主择业安置的,职级要求由营级以上、师级以下,放宽到师级以下所有干部,军龄由20年放宽到18年。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转干部,不符合到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军龄、衔龄、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和配偶随军并取得常住户口计算时间等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在此以自主择业军龄计算为例:2002年3月31日以前入伍的都满18年,2002年4月1日以后入伍的都不满;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干部,截止2002年3月31日之前入学的都满,2002年4月1日以后入学的都不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