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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一网络传销组织被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6 14:13:00    浏览次数:32
导读

  直接或间接发展38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层级达到5级,在该传销活动中起着组织、领导作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该案经我院公诉部门提起公诉。2018年3月12日,经宣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侯文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直接或间接发展38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层级达到5级,在该传销活动中起着组织、领导作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该案经我院公诉部门提起公诉。2018年3月12日,经宣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侯文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邱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山西籍涉案人杨某(另案处理)的推荐、介绍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其上线杨双庆购买“善种子”激活账号,后通过“布施”、发展下线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王某某通过发送链接、拉人入“善心汇”交流群的方式发展了被告人田某某等80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层级达11层,在该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

  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田某某在被告人王某某的推荐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买“善种子”激活账号,后通过“布施”、发展下线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采用口头介绍、发送链接的方式发展了邱某某等79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层级达10层,在该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6年11月10日在被告人田某某的推荐、介绍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买“善种子”激活账号,后通过“布施”、发展下线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通过口头介绍、微信联系的方式发展了孙某某等78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层级达9层,在该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11月10日在被告人邱某某的推荐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买“善种子”激活账号,后通过“布施”、发展下线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采用口头介绍的方式发展了陈某某等75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层级达8层,在该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1月14日在被告人孙某某推荐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买“善种子”激活账号,后通过“布施”、发展下线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采用口头介绍、发送链接、拉人入微信群的方式发展了徐某某等73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层级达7层,系A德主。在该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6年11月15日在被告人陈某某的推荐、介绍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购买“善种子”激活账号,后通过“布施”、发展下线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采用口头介绍、发送链接的方式发展下线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层级达4层。在该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邱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徐某某通过宣传“善心汇”运作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在该传销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邱某某、孙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自动投案,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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