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先生在信函中称,他6月4日在淘宝网的天猫商城购买了一瓶价值49元的芦荟胶囊。食用后,身体出现不良反应。他怀疑这瓶由昆明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芦荟胶囊是假冒伪劣产品。
容先生认为,该产品中添加有芦荟,根据《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等规定,本涉案产品添加芦荟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容先生要求该公司退回他的货款49元,并赔偿十倍货款490元,同时,还得赔偿他因此申诉产生的交通费、打印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000元。
在给五华工商的信函中,容先生还将该产品的配料、生产日期、条形码、生产许可证号及网络交易截图和产品图片,一同附上。
根据容先生的举报,五华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找到了该公司。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主要经营螺旋藻系列产品和松花片系列产品,所销售的产品均委托云南另外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有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生产批复件。
而容先生来函中反映的芦荟胶囊,执法人员经查验落实,该公司并没有生产、销售过此产品的相关记录或凭证,货柜中也没有芦荟胶囊的产品。而且,该公司企业证照齐全,属于合法企业,其生产、经销行为合法。
而该淘宝店也不在昆明,也并非该生物有限公司所开网店。工商部门把调查情况告诉了容先生,表示该情况不在工商管辖范围内。
半个月后,容先生给五华工商局的办案人员发来短信,表示与厂家调解成功,放弃追查。当记者电话询问容先生双方调解情况及结果时,容先生以不方便透露为由,拒绝采访。而昆明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的电话也未能接通。
无独有偶,在容先生发完举报函的15天后,五华区工商局又收到广东化州一名李先生发来的举报函,其内空和容先生的举报大同小异,工商部门也以同样的方式做了答复。截至目前,工商部门还未收到李先生的回复。
对于消费者的打假行为,五华区工商局消保科科长吴容焰说:“消费者打假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打假,也给广大商家敲响警钟,让商家不能制假售假;但是,如果消费者动机不纯,采取违法方式谋取利益的行为,工商部门也将严厉查处。”
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张启彬律师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48条、49条规定,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应负责退货。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如果造成人身伤害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张律师认为,容先生的索赔要求过高,加之未能提供受到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证明,他要求货款价格十倍赔偿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赔偿是不合理的。来源昆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