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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奉化:将法律当儿戏认罪认罚又反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8 14:54:11    浏览次数:13
导读

  正义网宁波12月9日电(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林杰荣)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宁波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于某某诈骗一案,经宁波市中院判决,以诈骗罪依法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该案也是宁波市第二例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经检察机关抗诉获市中院直接改判的案件。  2019

  正义网宁波12月9日电(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林杰荣)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宁波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于某某诈骗一案,经宁波市中院判决,以诈骗罪依法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该案也是宁波市第二例因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经检察机关抗诉获市中院直接改判的案件。

  2019年11月底,奉化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于某某诈骗一案。经查,于某某于2019年7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能看到鬼魂、邪气等事实,以驱鬼看病、改运续命等名义分3次骗取被害人卓某某人民币69200元。同年11月,其被公安机关抓获。

  因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认罪认罚,奉化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告知于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于某某表示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院于2019年12月底以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期间,于某某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其自愿签署,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奉化区法院据此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2月初,于某某以原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宁波市中院提出上诉。得知于某某提起上诉后,奉化区检察院认为于某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应再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法提出抗诉。宁波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支持奉化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2020年4月至5月,经两次开庭审理后,宁波市中院认为:上诉人于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在庭审中又否认了原审认定的部分事实,其虽提供新的证据,但该新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系不认罪也不认罚,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有理,应予以采纳。故对原判量刑依法予以变更,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关键词: 宁波奉化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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