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原告和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除了偶尔回答法官指定的问题,多数时间沉默不语。而第二被告栗文忠语气有力,陈述声情并茂,给人印象深刻。
据《中国房地产报》几名老记者描述,本案焦点人物栗文忠“社会活动能力强”,“确实很有本事”。他与《中国房地产报》的发展历史,更是被描述为“中国报业的一个奇迹”。
《中国房地产报》的前身《房屋开发报》创办于1990年,当时是安徽省淮南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的内刊,负责人即是当时的公司办公室主任栗文忠。1992年,栗文忠为报纸申请到国家正式刊号,并为报社申请到编制,开始招兵买马。
后来一度担任《中国房地产报》社长助理的柳枢,当时是淮南市文联下属一家报纸部门负责人。他清楚记得,当时,栗文忠骑着一辆半旧的建设牌摩托车找到他,邀请他一起办报。
1993年,报纸以《房地产开发报》的名字正式刊行。此时,原来依托的淮南市房屋开发公司更换领导,新领导向栗文忠下最后通牒:要么做好自己的办公室主任,要么独立出去办报。
此时,《房地产开发报》的编制以及一定的经济基础都已具备。栗文忠决定单干。1993年1~2月间,房地产开发报社与淮南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正式脱离,成为独立的全民事业法人单位。
报社经营颇有门道。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专门发布“关于在《房地产开发报》开辟‘全国房地产业综合开发成就巡礼’系列专题报道活动的通知”,自1993年1月起,此收费专版活动连续开展了几年。
根据规定,报社必须有主办和主管单位。此时,栗文忠找到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并与之达成协议,由这个社团组织担任报社的主办单位,而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的主管单位建设部,也就自然成为《中国房地产报》的主管单位。
1996年5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同意房地产开发报迁京并变更项目的批复》,批准中国房地产报社为全民事业单位,经建设部批准,房地产开发报社整建制进京。
栗文忠的这一成功举动,使当年跟他进京的一群骨干十分佩服。他们中的很多人,回忆起从一间简陋办公室起家的这段历史,仍感慨不已。
同样的感慨也表现在栗文忠身上。8月7日庭审现场,他回顾这段历史,表示当年自己“带着家里的钱和设备”来到北京创业,冒大风险,十分不易。
对1996年报社与中国房协约定的5万元管理费和20万元发展资金,他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办报有很大风险,这样的数额已经“不小”。
柳枢和龚后雨等老记者坚持认为,报社的资产是由最初《房屋开发报》逐渐发展而来,而当时《房屋开发报》的一切资产,由国家投资而来。由于之后报纸经营一直顺利,栗文忠并不需要增加个人投资。
他们与报社“反目”的原因,起于2005年6月的一次改革。当时,报社以“广告与新闻应该分离”为由,将经营权从记者们手中收回,卖给一家民营企业,而老记者们可以自己选择是从事经营还是从事新闻。
“如果我们选经营,那么我们的一切关系将被转到民营公司,失去全民事业单位职工身份。而当我们选了新闻,我们的稿子却长期不被刊发。”龚后雨据此认为,报社对这群老员工“太过分”。
根据他们提供的不完全统计数据,1995年在安徽淮南时,《房地产开发报》刊登黑白广告30多个版(报价约为1.8万/版),套红广告90多个版(报价约为2.6万/版)。即使算上广告折扣,1995年仅广告收入,即远远超出25万元。
栗文忠的这些反对者认为,即使在1996年,25万元的费用相对于报社经营收入来说,数目也“不大”。
至2006年3月,报社经营额已远超10年前,然而以协议方式规定的栗文忠经营承包费用,仍为25万元。
不过,庭审中,协议的其他两方——中国房地产报社和中国房协,并没有对这个数目提出异议。相反,他们均认为,栗文忠对25万元之外的报社经营收入,是有支配权的。
原告出具主办单位中国房协的书面材料,证明中国房协对自己并无出资。第一被告中国房协也声明,自己对报社并无投资,因此5万元的管理费是合理的。
由于栗文忠身具报社法人代表身份,当法官问及,谁来代表报社与其签订协议时,原告回答,是由社委会委派报社办公室主任孙秀琴代表报社。
报社的决定是否受到栗文忠的干涉?原告委托代理人表示,为了公正起见,在报社社委会议决这一事件时,社长栗文忠“回避”。
然而,龚后雨、柳枢等人质疑,该报社委会的5名组成人员除了栗文忠外,其他4人均在栗的领导之下,因此,他们的决定是否独立公正,难以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