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报社有着太多太多的黑幕,我们的目的就是让阳光刺破黑幕!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管财字[1999]219号文)明确指出:“我国的报刊社均为全民所有制单位”。1995年6月16日,建设部(建社管[1995]42号文)批复:房地产开发报(中国房地产报原名)编制32人,全民事业单位。因此,中国房地产报社作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性质是不容怀疑的!中国房地产报社积累的资产是国有资产也是不容怀疑的!
但是,也许你如何也想不到的是,十多年来中国房地产报社领导班子拒绝为在编的记者、编辑评定新闻专业技术职称;十多年来中国房地产报社领导班子从未为职工调整过工资档案;十多年来中国房地产报社从未按照新闻出版署规定向各记者站拨付一分钱;十多年来中国房地产报社从未接受过主管、主办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十多年来中国房地产报社积累的数千万国有资产和资金绝大部分不知去向……
作为一群善良本份、勤劳敬业的媒体从业人员,十几年来,我们为中国房地产报的发展洒下了辛勤的汗水,贡献了宝贵的青春。我们亲眼目睹了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巨大变化,也为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鼓与呼的作用,我们热爱这个行业,更热爱这份报纸。中国房地产报自1992年9月创办以来,在报社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现已成为我国房地产行业唯一专业大报,在全国房地产业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力,受到业内外广泛好评。同时,随着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形势的持续升温,报社经济指标和报纸发行量逐年上升,13年来,报社经营总收入1亿多元,报社固定资产和存量资金数千万元,各项经济指标均名列我国行业报的前列。
但是,正在中国房地产报蒸蒸日上之时,未经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以社长栗文忠为首的报社领导班子却把中国房地产报新闻采编权和经营权打绑捆包卖给了北京优博广告公司(民营公司),并强令90%以上的职工离岗。其目的就是为了赶走共同创业、知根知底的老职工,轻而易举地侵吞国有资产。众所周知,新闻采编权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最神圣的根本权利,决定了报社的办报宗旨和新闻舆论导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90]新出报字第153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报纸经批准登记注册后,严禁转让其刊号和出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出资代办或其他方式控制或接管报纸。”但是,中国房地产报社领导班子为了侵吞国有资产,在建报10余年中,想方设法逃避主管、主办单位的监管,2005年5月更是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在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不知情和报社广大职工的强烈反对下,公然把报纸的新闻采编权和经营权打绑捆包卖给了民营的北京优博广告公司,在房地产业内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性质十分严重。
中国房地产报社2005年1-5月经营收入约1100万元,但你知道报纸卖给北京优博广告公司一年的价格是多少吗?800万!仅仅是区区800万!!!而在2005年初,优博广告公司投标《中国房地产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城市广告经营价格却是2200万(北京800万、上海500万、深圳500万、广州400万),并一举中标。我们不禁要问,一向精于算计的报社领导班子为什么这次如此慷国有资产之慨呢?这背后的阴谋昭然若揭。
栗××把出卖报纸新闻采编权称为“改革”,实为混淆视听。就算改革,也应该将改革的所有内容公开,让所有员工看到改革的希望,坚定改革的信心。但是,栗文忠一切都是暗箱操作!为什么出卖报纸新闻采编权和经营权?主管部门建设部不知道,主办单位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不知道,报社员工也一无所知,报社领导班子对于这次所谓的改革完全是“欺上瞒下”。报纸卖掉后,在中国房地产报报一版刊登的中国房地产报网址()被换成优博公司的网址()。报社不仅把经营权、也把采编权一起出卖给了北京优博广告公司,而且单方无理终止了大部分记者、记者站站长的工作,并被要求清算各记者站固定资产,任由优博广告公司在全国各城市非法设立中国房地产报某某事业部,自行采访报道,以取代原来的记者站,实际上报社已放弃了对新闻采编的控制。
报纸卖掉后,已经在报社工作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记者或站长的正式记者,已经通过国家新闻出版署培训合格、在中国记者网上登记在册的原本报记者失去了记者资格,甚至新发记者证也被报社扣发,在一夜之间便失去了新闻稿件的署名权,侵犯了记者的正当权利,对记者的精神和名誉造成伤害。原编辑、记者(包括部分公认的优秀编辑)倍受排挤,许多人被迫辞职。事实证明,北京优博广告公司有权决定你是否为记者,已掌握了采编权。报社对新闻采编不但失去了管理权,甚至失去了监督权。
中国房地产报被卖掉后,由北京优博广告公司招聘而来的数十名员工,绝大部分没有接受新闻出版部门的正式培训,没有记者证,不具有记者资格,甚至没有按照报社自己制定的“中国房地产报社管理条例”新聘人员上岗须试用三个月的规定执行,却被允许以本报记者的名义进行采访、发稿,并在中国房地产报版面上署名为“本报记者”,有的甚至冠以部门主任、高级记者、资深记者,其工资由北京优博广告公司支付。而多年来一直由报社办公室接收的各地记者站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被要求停止上报,正常新闻工作秩序被打乱。
中国房地产报社领导班子的搭配更是令人不可思议,栗××、时××、时×三人关系极为特殊,时××和时×是亲姐弟,栗××和时××关系暧昧,中房协和报社众人皆知。栗××根本不具备中国房地产报社社长的任职资格。为什么这么说?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一:国家新闻出版署[(95)新出报1294号])第八条规定:“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是主管、主办单位的在编人员。”但社长栗文忠、总编辑时明华、副社长时昶等三位领导都不是主管单位建设部、主办单位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的正式在编人员。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长杨慎和秘书长顾云昌2005年11月21日上午在中房协二楼会议室明确告诉中国房地产报社部分职工:“栗文忠不是我们房协的在编人员。”(见附件一:国家新闻出版署[(95)新出报1294号])
总编辑时明华和副社长时昶,一个是高中毕业,一个是大专毕业,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一:国家新闻出版署[(95)新出报1294号])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主办的报纸,地方省级党委机关报,其社长、总编辑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的新闻专业技术职称。”但时明华、时昶都没有副高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称。为了蒙混过关以获取上述职务,他们涉嫌伪造学历和新闻专业技术职称。
可以负责任地说,我们揭露的上述黑幕只是冰山一角,更触目惊心的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的黑幕会令你百思不得其解:作为一家“国字号”的行业大报怎么会是这样?!这只能由栗文忠、时明华、时昶来回答!同仁们,在鄙视、愤怒栗文忠、时明华、时昶所作所为之时,我们为越来越多有良知、有正义的有识之士的肝胆相照而信心百倍。今天,我们特从维权信箱中摘登几封来函,以展示正义的力量。
我们是一群善良本份、勤劳敬业的报社员工,我们中没有一个人有升官的奢望,因为我们知道,由栗××、时××、时×组成的“铁三角”领导班子决不会容许任何人进入报社核心层;我们中没有一个人想在报社积累的大量资产中分一杯羮,因为我们知道,栗××、时××、时×从来就把报社资产当成自家的大金库,决不会容忍别人分享。因此,我们只是靠出卖自己的青春和血汗,换取自己应得的那部分收入。
长期以来,中国房地产报社在栗××、时××、时×三人的操纵下,已完全演变成个人家天下。他们不仅自己以各种名目侵吞国有资产,而且对大部分职工克扣工资、巧取豪夺、任意欺凌,其恶行令人发指、罄竹难书:
1、为了把国有资产变成个人财产,他们在已经为自己盖了住房、买了商品房(1998年在报社办公楼上按接待部长级领导干部级别公款豪华装修了两户面积分别达180平方米的住宅,分别由栗××、时×两家居住,时××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依翠园18号楼买的商品房)的情况下,又在石景山鲁谷小区、昌平、大兴、通州、珠海市等地购置了多处商品房及豪华别墅,并分别购置了多辆轿车,这些住房、轿车都是办在个人名义下的,绝大多数职工都不知晓(在2004年建设部查处后,才不情愿地变更到单位名下,但却被税务部门罚款近百万,给报社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报社领导无一人承担责任。
4、公款私存。报社很多费用(如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房租、购房款甚至部分广告款)都没有入报社帐户,均存在以时昶等人名义下的私人帐户,资金流向不明,帐目不清。
5、违反国家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利用所谓改革,擅自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剥夺多年工作年限的员工的工作权利,甚至还有工龄长达30余年的老员工。
1、与往年一样,2005年初,报社与各部门和各驻地记者站签定了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及相关协议,各部门与各地记者站的同志按照工作目标及协议开始工作.但自2005年6月起改版后,报社单方中止了工作协议,并要求报社全体职工重新定岗试用,经营人员定岗试用合格后将劳资关系转到优博广告公司,与报社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报社不顾大部分职工的反对,单方面强行要求签定劳动合同的各地记者站站长和经营人员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信誉保证金才能上岗工作,这种做法公然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四条: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
3、今年6月所谓改革后,至今报社停发了许多老职工的基本工资后,又下发通知将从10月18日起停缴职工的“四金”,并要求报社部分职工限期离职、限期清算,使报社部分职工丧失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自2002年起,报社开始规定在各地广告人员收入中按比例留存部分收入,用以添置办公设备和报销办公经费,但今年8月报社领导层要求“离职”人员缴纳已经签字报销过的办公经费和以往添置的办公设备的折旧费,并将之称为“使用费”,报社此举乃“天下奇闻”。
5、2002年报社进行了所谓“房改”,但房改的具体情况从未公开过。报社给员工交纳的“四金”部分,既未按时交纳也未足额交纳。
6、1995年至2002年,报社为正式职工办理了商业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但至今职工不知保险金下落。更有甚者,报社2005年与报社员工签订工作协议时,以30万元任务之内,由个人自己担负所有的“四金”,并签字为准,否则不给予工作权利。
可以说,报社主要领导为所欲为,许多做法有悖常识,甚至严重背离了一个人起码应有的道德水准,如:2003年,一位长期在报社工作的驻外记者,因公来京,因为说了几句栗文忠不爱听的线点左右,栗文忠指使他人强行将他赶出报社记者公寓,让其流落街头。
2004年,一位在报社工作多年的老员工身患绝症病危期间,向报社领导求援,但却被报社领导无情地拒绝了。这位员工病逝后,出于同情,报社员工自发捐款,共计8850元,有的同志一人就捐了一千元。栗文忠社长把这笔钱从经办人手中要过来,在回安徽淮南老家时,和时明华一起送交到员工家属手中。令人气愤的是,无论是报社,还是他们本人,都没有捐一分钱,捐款仍是8850元,并将捐款人员名单和职工给其家属的信件扣留,这份感情被他们亵渎了。临死前还给栗文忠打电话求助并表示病好后还要跟栗文忠干的那位逝去的员工,他要真能活过来,今天还会不改初衷吗?
多年来,报社在员工的过节费、防暑降温费等各种福利待遇发放上也搞多重标准,毫无人性化可言,高兴了就给你发一点,看你不顺眼就一毛不拔。就象富翁对乞丐的施舍。有一个在报社工作多年的老同志,单身一人租住在报社记者公寓,因广告业绩不太突出,每年中秋节报社行政人员发月饼或过节费时,往往没有他的份,人格受到极大污辱。对那些辛勤工作在编辑岗位的员工,报社也从未放过。社会保险根本不按时足额缴纳,几年前编辑们曾集体联名反映问题,报社不但不改,反而打击报复,许多同志被迫因此离开。编辑们加班加点,稍微多拿一点加班工资,报社就以考勤、评分等各种手段加以克扣,使职工敢怒不敢言。报社改革后,原来报社的许多编辑甚至优秀编辑失去了工作的权力。
只要在报社工作一段时间的人都知道,只有大专文凭的时昶依靠其姐姐时明华的裙带关系被封为副社长,(听说还弄了一个“副高”职称,怎么来的?尚是疑问!因为报社进京之后从未给任何一位职工评定过职称)却能在报社重权在握,说一不二,为什么?
2004年“职代会”,时昶为了避嫌“主动”让出了副社长的位子,却摇身一变,又当上了中房报广告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依然掌握着报社的任何事情的决定权。2005年,借改革之机,时昶又把“副社长”的帽子重新戴回到头上。令人怀疑,新报纸的高层管理团队帽子里是否装满了白花花的银子?
时昶有句口头禅:“不是这个概念,还是那话。”大家想一想,你什么时候在时昶那里得到过“理”?你什么时候在时昶那里得到过“情”?对时昶来说,理永远是自己的,情就更别奢望了。分管报社采编工作的总编辑时明华更是闹尽笑话,譬如她看到编辑在稿件上出现“微观”一个词时,竟然说没有这个词,把编辑狠狠批评了一顿,并说“只有宏观,哪有微观这个词”,让编辑无所适从。发生在时明华身上的此类“笑话”还有很多:她把宋朝著名书法家“米芾”读成米“肺”;在编辑部完成清样后,时明华审阅后应签署“交付印刷”(简称付印)意见,而时明华竟然长期签署“复印”两字,令多位编辑敢气不敢言。
诚然,栗文忠同志在报社的创办和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这一点大家有目共睹,也无人否认。但他却忘记了和他一起艰苦创业的老员工的重要作用,忘记了多年积累的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的。所以,他逐渐变得为所欲为,专横独断。尤其是他和时明华混到一起之后,重用时昶铸成了根本性质的大错。如果他仍一意孤行,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
栗文忠经常说:“是我给了你平台”,似乎只要在报社挣点钱,就必须对他感激涕零,请问栗文忠:你给了这么好的平台,为什么连你的创业伙伴都容忍不下?你给了那么多人平台,为什么大家纷纷离开,大都怀着怨恨?你给了别人这么好的平台,为什么有的职工一年忙到头没有挣到钱,却被倒罚几千元?你给了别人的这个平台,开始有多大,是谁背井离乡、忍辱负重帮你把平台一点一点做大?那些离开了你栗文忠的平台的人,是否已无法生存、过得比原来差呢?
作为自收自支的全民事业单位,没有收,也就无从支,但报社领导似乎对战斗在第一线的经营人员或驻站创收人员怀有极大的敌意,你挣钱了,说你“自私”,只顾挣钱,根本不考虑你的付出和因此你给报社做出的贡献。你没有挣钱,就骂你“无能”,还要倒罚你款,根本不考虑你的生活处境。无论如何,有一条原则他们长期不变,就是对经营人员的克扣和罚款,但请问,2004年报社没能完成年度经营指标,报社领导被处罚过吗?请经营人员想一想:有谁没有被罚过款呢?有一点倒是很明白,为什么报社高层领导如此算尽机关要罚大家的款、扣大家的工资、收大家的押金、保证金呢,答案就是他们已完全把报社当成是自己家的了,只要从你口袋掏出的钱,就会很自然地落入他们的腰包。
改革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是大势所趋,但我们认为,改革应该在不违背国家及行业大政方针的情况下进行,更不能违背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形势及要求。2005年6月,报社领导层在没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将报社的采编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卖给了优博广告公司,违反了国家关于民营资本不得掌控新闻(报纸)的采编等相关规定。
1、报社具体改革方案并没有通过职代会讨论,细节、内容及职工安置方案均没有向职工透露。同时报社打着改革的幌子单方面终止了与报社员工签署的2005年工作协议,并要求员工去优博广告公司重新应聘、面试。严重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和有关法律。
2、掩人耳目,打着“竞标”的方式暗箱操作,强行剥夺了北京、上海、深圳、广州4个记者站原站长的职务及工作的权利。
3、报社在跟优博广告公司已经达成协议之前,并没有广泛邀标,不透明不公开,如此事关报社发展的大事,没有在国内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开招标,为掩人耳目,仅在自己报纸上刊登了1/20版中国房地产报广告经营权代理权竞标公告,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报社与优博公司暗中早已达成协议,报社广告经营权及采编权都已经捆绑打包出卖给了优博广告公司。
4、从目前我们了解的情况,报社与优博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经营合同合作期长达10年,并且没有上报主管部门批准,这违反了新闻出版署的规定。
5、按规定,这种改革应该将改革所有内容公开,让所有员工了解报社改革内容,看到改革的希望,坚定改革的信心,但所有关于改革的内容报社员工可以说一无所知,报社领导班子对于这次所谓的改革可以用“欺上瞒下”来形容。
真相:报社所说的四次会议的确召开过,其中,一次说只是就四个主要城市(广州、深圳、北京、上海)开展竞标,实际上这是一个早有预谋的圈套。另一次,是所谓职代会讨论,而职代会就是伪职代会,首先人员构成不合理,表面上由职工投票,但如何计票就不得而知了,其实完全被栗、时操纵。栗、时及家人占近四分之一,财务部4人却有3人是职工代表,而辛勤工作在第一线个代表。其次是程序简单,草草走过场。上午每个代表发了几张纸(会议日程之类),栗文忠、时明华分别讲话,举了几下手(谁敢不举手?!)表决一下,吃饭。下午更是创了中国职代会之最,从下午3时30分开始,到3时48分结束,短短18分钟,一口气表决通过了4个议案。其中就包括《报社资产处置及经营改制方案》,但至今不仅广大职工就连职代会成员也未见方案的书面材料。还有一次会议六月初召开,但一切都既成事实了,其实质不是开会讨论,而是愚弄职工,强奸民意。
质疑:既然改革是大家多次讨论的结果,请问,有谁知道报纸卖给优博广告公司卖了多少钱?钱归何处?
报社所说“公开招标”,更是欲盖弥彰,事关报社改革,发展的重大事情,却只在本报刊登了几次二十分之一版的广告,当然,这不是栗文忠“小气”,而是他们怕召来更多有实力的广告企业,坏了他的好事。至于如何科学地制定标底、公开开标、民主评标更是无从谈起。千算万算,他们算丢了一条,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真相:许多职工多年来深知报社的黑暗,不愿也不可能介入权力之争,只想靠自己双手养家糊口,何况他们对这份倾注多年心血的报纸的感情并不比任何人差。所以,开始对优博广告公司的介入还是充满期望并积极配合的。他们中许多人听完优博总经理单大伟的演讲式发言后,甚至有点“心潮澎湃”,绝大部分人都想在新的平台上有所作为,并付诸了行动,如江西站硬拼凑了一个版的祝贺广告,东北站则在6月份改版后还耗时费力地召开区域会议,重点推介了6月6日新版报纸,甚至自费为部分漏订客户订阅了下半年度报纸。山东站、江苏站、天津站等克服广告价格猛涨、办报思路不明确等困难,继续为改版后的报纸进行经济创收。如此等等,怎能说老职工反对改革呢?
真相:按《劳动法》规定,报社不能单方强行终止职工的工作。即使变更,也必须协商解决,这是《劳动法》中的常识,所以不存在选岗机会。即使选岗,也不得再规定试用期,这又是《劳动法》中的常识。(更为幼稚的是,报社规定,报社职工如选择经营岗位,必须把各种劳资关系等转入优博公司)。借口改革,把在全民事业单位工作多年的职工(包括户口、档案关系都在北京的老职工)一下子推给了民营企业,这绝对是借“改革”之名,行赶走报社职工以侵吞国有资产之实。
真相:本报职工中研究生、本科生占了很大的比例,其中还有大学教授,许多人多次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和文学作品。他们中许多人社会活动能力强,在当地组织过系列大型活动,与地方政府、房地产企业有较好的合作关系。
那为什么这些职工完不成任务呢?答案是:报社和优博从来就不想让这部分记者继续干下去。表现一:优博广告公司认定的记者或实习记者从试用的第一天起就有了相应的基本工资、差旅、通讯补贴等,然后加上稿费。而报社原来的采编人员却要先干再说,并只有稿费。表现二:新闻采编中心从不与报社原来的采编人员联系新闻选题和报道,而优博广告公司的广告经营人员却频繁发布各种工作指令。表现三:两人合写的文章,刊发出来新闻稿件中,原记者的名字却被故意删掉。表现四:即使文章刊发出来,却莫名其妙地署名为“特约记者”,这不仅在精神上羞辱了你,而且让你多年积累拥有的人脉关系怀疑你。这一招十分恶毒!
真相:栗文忠这次突然变得“客气”了,没有说调查叫好率是96%,却只说是84%。请看新报袁一泓同志给各站记者的短信原文:“关于这期的读者调查,你赶紧找至少10个读者填写寄回,怎么填是你的事,总体应有利于本报,这是硬任务,必须完成。袁一泓。”
大家知道,这是一个信息快餐时代,没有谁会静下来花几小时看完40个版的专业报纸,当然,教授和栗文忠除外。有一次,报社心血来潮,让一位同志打电话给大家。征询对新报的看法(民主嘛),大家都说很长时间没看了,不料这位同志也附和道,我也好几期没看了。
真相:报社对选择新闻岗位的一些职工百般刁难,这部分职工当然就“试用”不合格了。报社既不敢一下子开除大家,又想立个牌坊,以显示栗文忠的“仁慈、大度”。于是报社在给各记者站邮箱发送的《事业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新闻采编岗位考核中未能通过,而本人又希望再给一次选择经营岗位的机会,根据本人书面申请(截止日期为9月16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报社经营中心批准后,可再给三个月的经营试用期”。就是这恩赐的“经营试用期”,原职工也是不可能得到的,因为收到邮件时已是9月16日下午5时以后了,有的同志甚至根本没收到。
9月15日,报社打着所谓“放弃选岗人员”培训的幌子召集了我们中的八名同志到报社学习,本着善良的愿望和真诚沟通的心态,我们准时到达报社。当然,我们不是什么放弃选岗人员,大家一致要求立即与报社领导进行集体对话,却被栗文忠无理拒绝了。在多次交涉无效的情况下,大家愤而集体离开会议室。即使这样,我们还是心存幻想,留下“紧急要求对线时前能与报社对话,通过协商把问题解决在内部。未想栗文忠再次玩起文字游戏,让办公室分别通知我们每个人在不同时间到报社,把对话变成了谈话,或报社班子对我们单个人的“审问”。在我们明确告知要求集体对线时,直至第二天全天,我们始终没有得到报社任何答复,因此,我们认为,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应由栗文忠、时明华承担。我们也不明白,栗、时为何惧怕与“试用不合格”的大家集体面对呢?
在栗文忠“爱上哪告上哪告”、“大不了报社关门”的威胁声中,我们被迫采取行动,9月17日上午,我们在建设部门前集合,高举“保卫国有资产、惩治腐败、维护群众利益”等条幅、标语,向建设部呼吁。我们深知,这种做法可能不妥,甚至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但我们每个人都毫不惧怕,抱着必胜的信念勇敢面对。最终,建设部党组成员会见了我们的代表,汪光焘部长也已关注此事,刘志峰副部长于11月17日下午专门听取了有关人员的专题汇报,并承诺尽快查处此事。
报社同仁,长期以来,栗文忠、时明华、时昶三人任意欺凌大家,几乎所有的同志都被报社以各种名目克扣过、罚款过,几乎所有人都有过痛苦的经历。为了生活,大家敢怒不敢言。不过这还是小事,如果听之任之,任其欺凌,当你老了,你会发现,你的退休金少得可怜又可怜,生活无法得到任何保障。我们和大家一样,也为这张报纸倾注过青春和热血,所以我们真的不想有任何的过激行为。我们一直怀着善良而天真的想法,报社可能会为大家的今后考虑周全的,现在农民工不都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保了吗,何况报社是全民事业单位呢?但当你认真起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后,你会发现:你的“四金”被少交或没有交!你会惊叹:你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报社的所作所为触目惊心,令人震惊!
关于中国房地产报职工的一些不公正不正常的情况,其他同志已有提及,这里不再重复,只就自己经历的事件再作痛苦回忆:
1、2001年我刚到该报,就感觉报社不正常,工资经常拖欠发放,不明不白克扣,以报社代交“三金”名义扣了职工的钱却不帮职工办理“三险”手续,后来我们去石景山区劳动部门查询,得知直到2003年底前才为职工办理有关手续,那么以前没办却扣了职工的钱,这些钱到哪儿去了?
2、2004年4月,我受栗文忠、时明华的指示,承包《中国地产》专刊,并对外寻找投资人,我找到北京置业通鉴广告公司,洽谈成功,我和报社签订了承办合同,并缴付了10万元承包押金和20万预付款,还购置了5万多元的电脑、家俱等办公设备(开始栗文忠貌似豪爽地说由报社购买,后又脸不改色心不跳地反悔说要我自己购买,从此我看出栗是一个说话不算数的人),可刚到我们开始实行合同时,栗又以种种借口拖延、折腾我们,并以我站在了投资人一边为借口,处处打击报复我,采取诱骗的手段要我辞去地产部主任一职,他说:“我们既然签了合同就按合同进行,你先写个辞职报告,辞去地产部主任一职,我们再聘任你为《中国地产》专刊的主编(因承包合同中有此条款内容)。”我按他的说法写了辞职报告后,他却在不告知我的前提下,指使报社办公室闻洪(栗的亲弟弟,原名栗文洪,此人虽末明确具体职务,却具体负责报社行政后勤事务、采购管理等,权力极大。)停了我办公室电话,当我打不通电话还以为电话机出了毛病找他时,他还装蒜,说,一会儿看看。后来我看还是不通,再找他,他即阴阳怪气地说:“领导说你辞职了,所以停了你的电话。”接着,又停了我宿舍的电话,之前他还监听我家电话(此人掌管报社电话机房),这是我亲耳听到的:一次早晨我在外往家里打电话,却听到是他的声音,他喂了一声之后,听到我的声音即挂断了。后来还逼迫我搬出报社记者公寓,而此房我和报社有租约,时间是到2004年12月31日。此时,我已完全看穿了栗文忠等人的丑恶嘴脸,也想早日跳出为这帮人搞得乌烟瘴气的中国房地产报社,但报社还欠着我的部分工资(包括2003年以来的所谓绩效工资)和我妻子的工资,她在广告部干了半年,早在年初就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却没拿到一分钱的工资和提成。
我们多次找栗文忠讨要工资,他百般刁难拖延,并威胁我妻子,借口当时有人告状,建设部正在调查报社,说是我要搞垮报社,他要先“搞掉”我小孩,再“搞掉”我妻子,最后“搞掉”我。吓得我妻子一天没吃饭,哭泣了一天,后来还把孩子从学校接走送回湖南老家,耽误她一个月的学习。此事可以由当时的永乐二小的老师和校长作证,因当时老师批评我们,说我们不重视孩子的学习,后来报到校长处,我们不得已说了实话,校长才表示理解。
送走孩子后,我妻子心里才踏实一点。后来我们也实在不愿意住在报社了,想拿到钱后即搬走,在找栗文忠、时明华(因她当时是管编务工作的副总编,我在她手下做事,为工资的事曾找过她,她当时曾当作栗文忠和我的面说:“工资不会少你的的,我可以作担保。”)等人多次也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我们想到了找中国房地产报的主办单位——中国房地产协会。经过多次联系,我和我妻子一起找到了中国房地产协会会长杨慎,杨慎会长说,栗文忠是以每年向中国房地产协会上交5万元管理费来承办《中国房地产报》的,自负盈亏,中房协管不到报社的人和钱,栗文忠也不属于中房协的人,他可以给栗文忠打招呼,将欠我们的工资发还给我们,并建议我们给栗写张字条,再去找他。
按照杨会长的建议,我给栗文忠写了张字条后(主要是怕当面争吵以引起冲突)去找他,结果他以我去找了杨会长为由恼羞成怒而破口大骂并动手打人,我当时一下都懵了,真没想到一个平时道貌岸然的中国房地产报社的所谓社长竟然在他的办公室里动手打人,之后我不由自主地还击了他一下,他拿起一把斧头(我想不通他办公室竟然还有一把斧头???)气急败坏地向我冲来,幸好被闻声赶赴过来的报社同事们拦住了……我们的冲突后来闹到了当地派出所,他先动手打人,无理取闹,最后也只好不了了之。最后报社以我们不搬出房子就不结帐为由将我们赶了出来,我们也真不愿意住在报社了,很多同事都同情我们,但也只好敢怒不敢言。
我们搬出来后,我只拿到了工资2000多元,被莫明其妙地扣掉了800多元,另以各种借口几乎将这些钱扣光,包括我承包合同(报社认为没有復行)中由报社提供的办公室(包括走廊)的简单装修的费用也要由我承担。到目前为止,还欠我从2003年12月到2004年5月的绩效工资10000多元。我妻子工资原定每月1000元,却只拿到500元,广告提成应该有70000多元,却只拿到25000元,说是她辞职了,后面的提成就不给了。我们想:栗文忠等人从骨子里就是一个无赖,他如此恐吓威胁我妻子,其目的就是想把她吓走,然后好找理由吃掉她的钱。为我应该如数得到的工资的事,我也多次找过时明华,开始她说绩效工资要到年底才能发,但到去年年底时,我找她(因她说过她负责她担保),她却说“这事你该找谁就找谁去吧”,他们几个人互相推脱。
1、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95)新出报1294号]第八条: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是主管、主办单位的在编人员。
2、新闻出版署《关于报业治理工作的通知》[(1997)新出报117号]:九、严格执行《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挂靠”办报,个人承包办报,或主管、主办单位不履行职责,或主要负责人不是主管、主办单位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的报纸,应坚决停办。
3、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第五条: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产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音乐,科技等节目制作等。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制51%以上。
4、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报纸出版管理重申有关规定的通知》:二、报纸的专版、专刊不得出让出版权,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租赁给报社以外的单位及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