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07月28日 16: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解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如何兼顾权益保护和价值平衡,从而更好地保护民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对此做出解读。
【解说】杨万明表示,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规定》明确信息处理者更多的举证责任。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万明
《规定》第6条依据现有举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及民法典1035、1036条等规定内容,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不对等、专业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课以信息处理者更多的举证责任。
【解说】杨万明介绍,《规定》合理界定财产损失范围,明确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请求赔偿。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万明
除适用民法典1182条外,考虑到侵害人脸信息可能并无具体财产损失,但被侵权人为维权支付的相关费用相对较大,如果不赔偿,将会造成被侵权人维权成本过高,侵权人违法成本较小这样一种不平衡状态。所以第8条明确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请求赔偿。
【解说】此外,在权益保护方面积极倡导民事公益诉讼。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万明
由于实践中受害者比较分散、个人维权成本高、举证能力有限等因素,个人提起诉讼维权的情况相对较少,而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有效弥补这一不足。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实践,《规定》第14条对涉人脸信息民事公益诉讼予以明确规定。
【解说】杨万明表示,《规定》注重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明确规定了使用人脸识别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万明
比如,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情况;再如,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信息的这种情况,等等。
记者 单璐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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