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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网贷的“等额本息”陷阱 判处贷款公司退回多收取款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5 07:47:43    浏览次数:2
导读

  新快报讯 7 月 20 日,广州互联网对一起小额借款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公司明示贷款利率与格式条款计算利率不一致为由,判

  新快报讯 7 月 20 日,广州互联网对一起小额借款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公司明示贷款利率与格式条款计算利率不一致为由,判令被告广州某公司向原告周某退回多收取的款项 10089 元。

  2018 年 8 月,周某与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 15 万元,执行年化综合实际利率 13.08%,按 24 期等额本息还款,并以格式条款约定每期还款金额的计算方式。原告认为,以等额本息方式每期归还部分本金,剩余本金应逐期递减,但贷款合同格式条款计算每期偿还利息均按初始本金 15 万元核算,其已偿还的 23 期本息超出按照合同载明的利率计算的款项金额,要求公司返还多收取的款项 10197 元。反复协调未果,周某于 2020 年 10 月将公司诉至。

  被告辩称,案涉贷款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约定 等额本息 的具体计算公式。原告在签约时及后续 23 期还款过程中均未提出任何口头或书面异议,双方签约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导致合同签署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经审理认为,本案贷款合同明示的贷款年化利率是 13.08%,以等额本息形式还款,同时格式条款规定每期还款利息都以初始贷款本金来计算,此格式条款改变了等额本息每期利息应按期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的通常计算方式,年化利率近 23.39%,导致实际贷款利率严重高于合同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加重了贷款人的还款负担。

  被告作为业务专业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其提供的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及对应的还款方式,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就该格式条款履行了提示或说明义务。因此,认定该合同中关于每期还款金额计算的格式条款无效。原告要求以期初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3.08% 计算利息,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主张被告应退还多收取的款项,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一些互联网公司以表面较低的利率吸引借款人在线进行贷款,但合同中以改变本金计算金额的方式调整了通用的利率计算方式,进而改变了实际利率标准。同时,用于贷款的电子合同,条款数量接近百条,仅通过小小的手机屏幕很难完整了解合同内容。作为普通金融消费者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难以通过短时阅读合同发现或识别出计算方式的差别造成实际贷款成本的提高。

  吸引客户固然重要,但明示贷款年化利率并严格遵照执行,对于互联网公司甚至整个行业的发展更为重要。在线贷款,同样需要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的真实意愿,对于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比如借贷的数量、利率、还款方式、注意事项、风险提示、解决等,均应按照诚信原则,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让格式条款更容易被获取、被识别,更好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约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 │贷款网贷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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