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市2022年伏季休渔工作,确保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商请做好“中国渔政亮剑2022”海南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的函》(琼农便函〔2022〕514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商请做好2022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函》(琼农便函〔2022〕599 号)精神,现将2022年我市伏季休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到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严禁渔船跨省异地休渔。因修船、避风等特殊情况需在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休渔的,须向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备案,且渔船离港必须全时开启北斗设备。
(三)在休渔期间,不允许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刺钓渔船进行钓具作业时,不得携带刺网作业相关网具及设备。
(七)所有免休渔船须在5月1日前配备AIS船位终端或北斗卫星终端,并始终保持开机状态,接受渔政执法部门监管。
请广大渔民遵照休渔制度,自觉做好渔船休渔安全停靠工作。对违反休渔规定的渔船,市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由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扣减当年渔业油价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