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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健之佳又被列为被执行人 近五年来累计四次被列为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0-08-13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近日,云南健之佳又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五年来,云南健之佳累计四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7月14日,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0)云0103执6073号,执行标的为29900。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五年来,截至今年8月13日,云南健之佳还有另外三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述三个案号的具体案件均有所显示。 

  其中,《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云0103执1848号即《覃安洪、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显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返还购物款人民币1272元,并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1272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3992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覃安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云0103执1849号即《覃安洪、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显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返还购物款人民币2084元,并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2084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2924元;案件受理费38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覃安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云0103执1847号即《覃安洪、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显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覃安洪返还购物款人民币9540元,并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954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4940元;案件受理费239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覃安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三个执行案件,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皆裁决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过,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需要留意的是,上述三个案件中,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未履行金额合计为144389元。

(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