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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娇农牧未披露去年年报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为东莞证券
发布时间:2020-09-02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6号)显示,经查,四川川娇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娇农牧”,831915)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四川证监局现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高度重视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确保按期按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并于收到监督管理措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川娇农牧成立于2000年6月27日,注册资本1.06亿人民币,李雪梅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董事长、大股东,持股比例36.36%。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川娇农牧于2017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变更主办券商的公告》显示,公司已与原主办券商东兴证券签署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 

  川娇农牧于2020年8月26日发布公告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若公司无法在2020年8月31日前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二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 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出具警示函;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四川川娇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36号 

  四川川娇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截至目前仍未披露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确保按期按要求披露定期报告。你公司应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9月1日 

(责任编辑:魏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