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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位尽责是对中介机构执业的最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2021-07-11        浏览次数:0        返回列表

  朱宝琛 

  7月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笔者认为,对中介机构而言,归位尽责是执业过程中最基本的要求。 

  “归位尽责”要求中介机构切实发挥好“看门人”作用,为资本市场把好关。那么,中介机构适应了吗?切实扮演好“看门人”的角色了吗?答案有待商榷。作出这一回答,是因为在此前的IPO现场检查中,出现了高比例撤回申报材料的现象。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对此的评价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保荐机构执业质量不高。从目前情况看,不少中介机构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还在“穿新鞋走老路”。并提出“监管部门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制度建设,加快完善相关办法、规定”。 

  笔者认为,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是进一步加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一方面将会对中介机构产生更大的约束力。我们看到,指导意见提出了 “完善制度规则,提升监管和执业的规范化水平”等五方面的工作任务,这有助于各中介机构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机制。 

  另一方面,会对中介机构产生更大的激励,促使他们提高专业水平,强化把关责任,提升履职尽责能力。 

  当然,制度约束只是一方面。笔者认为,对中介机构而言,最根本的还是要勤勉尽责、兢兢业业,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做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这是对自身负责、对发行人负责、对投资者负责、对市场负责的基本要求。

(责任编辑:华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