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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未披露年报 神雾环保及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发布时间:2021-08-12        浏览次数:6        返回列表

  8月10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2020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吴道洪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田云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