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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李华波贪赃案”入选最高检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0-07-21        浏览次数:6        返回列表

  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情况,同时发布了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记者注意“李华波贪赃案”也被选入此次指导性案例。

  据了解,李华波,男,汉族,1961年4月生,中国江西鄱阳人。曾任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任职期间伙同他人侵吞公款9400万元,占该县每年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于2011年逃亡新加坡。因其贪污数额巨大,加之亡命海外,虽然只是一个小股长,却登上了“红色通缉令”并成为“二号人物”。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号码A-1256/2-2011。2015年5月9日,潜逃新加坡4年之久的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此次据最高检披露,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间,李华波利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管理该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该股副股长张庆华(已判刑)、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徐德堂(已判刑)等人,采取套用以往审批手续、私自开具转账支票并加盖假印鉴、制作假银行对账单等手段,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除李华波与徐德堂赌博挥霍及同案犯分得部分赃款外,其余赃款被李华波占有。

  披露中表示,李华波将其中的240余万元,用于为本人及家人办理移民新加坡的手续及在新加坡购置房产;将其中的2700余万元兑换成新加坡元,转入本人及妻子在新加坡大华银行的个人账户内,用于购买房产及投资。后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李华波涉案财产合计540余万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约2600余万元)。

  据悉,该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后适用该程序办理的第一案,也是唯一一例没收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归案并适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该案指导意义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贪污贿赂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促进追赃追逃工作开展。二是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查起诉。三是在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与原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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