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3日 18: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解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此次发布的《指导意 见》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总体要求作出规定,切实矫正“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姜启波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解说】《指导意见》的主体内容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时间、对象及意图条件。此外,也对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进行了明确阐述。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姜启波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解说】姜启波说,针对当前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畏手畏脚”的现状,为正当防卫适当“松绑”,鼓励见义勇为,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是完全必要的。但同时,也要注意防止防卫权利被滥用。
【同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姜启波
《指导意见》在强调维护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基础上,也从另一个方面强调要防止滥用防卫权利,防止纵容社会上的逞凶斗狠。比如《指导意见》第七条强调:“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第十条明确规定“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解说】姜启波认为,发布《指导意见》,既要保护正当防卫者和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积极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和平解决琐事纠纷。下一步,各方应共同努力,营造正当防卫制度正确适用的良好法治环境。
程宇 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卢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