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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院原院长董秉惠一审被判刑8年
发布时间:2020-09-04        浏览次数:5        返回列表

新华社呼和浩特9月3日电(记者刘懿德)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3日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董秉惠受贿、贪污案,判决被告人董秉惠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董秉惠利用担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00万余元。

被告人董秉惠在担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将其曾担任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配置的公务用车私自出售,并将售车款160万元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秉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依法惩处。董秉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巨大,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对查办其他案件起关键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董秉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董秉惠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编辑: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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