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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遭不实举报与对方达成调解 事后反悔再诉赔偿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0-09-13        浏览次数:7        返回列表

王某与李某是山东省莱西市某公司同事,公司明确规定“在制造区域内食用食物,视作轻微违纪”。2019年9月,李某多次举报王某将馒头从食堂带出并在工作间食用。王某认为李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多次不实举报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为此找李某理论,双方发生争吵,王某便报警要求处理李某。两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在公司班组会上说明情况,并向王某公开道歉。李某依照调解协议履行了义务。

本来“馒头事件”到这儿就可以落下帷幕了,但是接受赔礼道歉之后的王某并不甘心,认为自己的损失没有得到补偿,又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根据王某与李某所在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现场视频,足以认定李某已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完毕。王某称李某拒不履行协议也不道歉与事实不符,因此对其要求李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不予支持。此外,王某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当名誉权受侵害时,公民有权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审慎平衡双方利益,客观地判断名誉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合理填补受害者的名誉损失。本案中,李某行为虽有失道义,对王某的名誉在本公司内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李某已公开赔礼道歉,因此王某再次主张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不应得到支持。 【编辑:王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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